正式网站请点击 www.whla.org.cn 访问,本处为旧站存档。

您好,今天是:2024年4月27日星期六

律师说法:

时间:[ 2005/10/27 16:59:48 ]   浏览:[ 3288 ]次

     除了用不健康内容引诱用户上当外,还有一部分SP用非常直接的方式设“陷”。比如下面这条短信:“一眼就看出你为何缺钱:七个颜色的信封,你直觉认为哪个里面装有一万元?A红色、B绿色、C紫色、D蓝色、E褐色、F白色、G黑色、回复U免费揭晓答案。”
    
     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郑剑云律师说,此类“陷阱短信”既是对用户的“骚扰”,同时也带有很大程度的“欺诈”。这种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违反了其他一些相关的行政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并且,第49、5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经营者,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 返回 ]

版权所有 武汉市律师协会 总访问量:5254830 Copyright © 2005-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42号湘商大厦B座9楼 邮 编:430034 电 话:59366722
鄂ICP备20007402号 鄂ICP备20007402号-1 鄂ICP备20007402号-2 鄂ICP备20007402号-3 鄂ICP备20007402号-4

武汉市律师协会 | 武汉市律师协会 | 武汉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