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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帮人要钱 赔了钱

时间:[ 2008/9/23 16:07:27 ]   浏览:[ 17089 ]次


  帮人拿回了欠款,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反被告上法庭,还要赔偿2.8万余元。 

  2006年4月10日,郑州市第二电缆厂(下简称电缆厂)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良仁律师事务所申请强制执行郑州景瑞宝隆置业有限公司欠其的货款2.6万元及诉讼费2148元,共计2.8万余元。 

  合同约定,良仁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律师唐某具体出面代理。当年6月14日,唐某参与了该案件的执行,并代收了执行款2.5万元。 

  唐某说,2.5万元到手不久,他们就将该款转给了电缆厂的业务员张某。 

  帮人拿回了欠款,本该是皆大欢喜。谁知,事情就此发生转变。 


  事情过去没几天,唐某就接到了电缆厂的电话,催要执行款。唐某将情况向电缆厂做了说明。但电缆厂表示,张某并非其单位代理人,其无权接受执行款,良仁律师事务所也无权将这笔款交给张某。 

  同时,电缆厂还提出,欠款2.8万余元,良仁律师事务所却擅自主张,放弃了3000多元,这笔款,律师事务所也得赔偿。 

  唐某觉得不可思议,双方不欢而散。不久,良仁律师事务所接到了法院的传票,电缆厂将其告上法庭,索要执行款,并提出3000余元索赔要求。 

  唐某解释,在双方代理过程中,一直是电缆厂的业务员张某负责接洽,张某就是电缆厂的代理人,将执行款交给张某并没有错。并且,放弃的3000余元也经过了张某的同意。唐某还向法官提供了张某写的结案申请和收条。 

  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主办法官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有效,但上面仅有电缆厂公章,并没有张某的签名,不能认定张某是电缆厂的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张某所写的结案申请及收条,系张某单方出具,没有电缆厂的授权,电缆厂亦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支付执行款2.5万元,赔偿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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