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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违约还贷 11位毕业生被银行起诉

时间:[ 2007/4/26 10:56:22 ]   浏览:[ 3213 ]次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该如何完善



    

大学生们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现场

  □大学生因国家助学贷款违约还贷被起诉;银行称目前已与两所大学停止了国家助学贷款合作

    □国家助学贷款发展已有8年,历经曲折,正逐渐走向成熟与完善,目前受益学生达到200万人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多是贫困学生,银行何时起诉,是否应该起诉,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为国家助学贷款立法,把还款期限改为20年等,使之更有利于大学生发展

法制网记者 周 斌
    

  6月15日,从报纸上看到11位校友被银行起诉后,北京林业大学大四学生许明辉(化名)立即从床上跳下来,给北京的一所民营企业打去电话,表示愿意签约。
    

  挂上电话后,许明辉有些后悔,那并不是一份他所心仪的工作,只是工资足以养活他自己、支持他弟弟的学业,以及支付8月份即将到来的助学贷款部分本息。
    

  随后,许明辉给青海老家的村支书打了个电话,让他转告自己的父母:已经找到工作;然后拿起笔,给家里写信:分配他今后一年每月3000元的工资。
    

  信塞进邮箱的一刹那,许明辉感到“前所未有的轻松”,他跑到食堂,点了3份小炒———这是他进大学以来第一次主动点小炒,“味道很好,只是菜似乎点多了”。
    

  170人逾期还款,11人成被告

  “我相信绝大多数大学生并非是恶意拖欠。”6月20日,在北京林业大学校园内,一名园林学院的老师表示并没有听说本校毕业生被起诉之事,但他相信这些学生肯定非主观原因而拖欠助学贷款。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管理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我们与11名同学都取得了联系,有些同学确实家庭贫困,毕业后也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造成还贷困难。”
    

  把北京林大学生告上法庭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海东支行,其学生助贷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银行已经与11名同学取得了联系,目前正在协商如何处理;但银行暂时不会撤诉,因为仅仅通过一个电话,很难确定对方是否是恶意拖欠。”
    

  对于本次诉讼,该工作人员称银行方也很无奈。她说,本案的11人分别在2002年至2005年间与本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银行分期给付每人约2.2万元,借款期限自2002年7月至2009年9月。合同约定,贷款方应于毕业后次月20日开始还款;如连续三期未归还应偿付借款或一期借款已拖欠3个月以上的,银行可以宣布借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但银行考虑到如若起诉,可能会对学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对学生本人的家庭和他们将来的就业和贷款不利,所以迟迟没有起诉。”该工作人员说,银行一直积极主动地通过学校,与贷款学生联系协商还款事宜。
    

  在认同“大多数国家助学贷款者逾期还贷或违约是因为客观原因”的前提下,该银行工作人员也指出,一些毕业生的还款意识和态度都不是很好,他们在言语中让人感觉对是否还款无所谓;还有一些毕业生直接就“消失”了,再也联系不上。
    

  “已经快2年了,如果银行再不起诉,等于放弃追偿的权力`;在金额上,这不是一笔小数目,在效果上,如果不起诉,可能会导致其他贷款毕业生‘跟风’。”
    

  海东支行助学贷款处工作人员向本报记者透露说,该支行与北京两所大学有国家助学贷款合作,截止目前,逾期还款人数已达170人左右。
    

  “今年,我们已经与这两所大学停止了助学贷款的合作。”该工作人员表示,但她否认了停止合作与毕业生违约还贷有关。
    

  “他们已经是社会人员,违约被起诉与北京林大无关。”北京林大宣传部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
    

  而北京林大学生管理处负责人以“因为全面了解助学贷款的工作人员正在出差”为由,要求记者“过段时间再来采访”。
    

  诉讼,一种有效的手段?

  当刘明看到新浪网上一则“河南263名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大学毕业生的姓名出现在本省一家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上”的新闻时,他觉得自己有可能“出名”了。
    

  此时刘明已经大学毕业一年,到四川找了一份“收入很一般”的工作。他翻出毕业时的通讯录,打电话给家在河南的同学,证实报纸上确实有自己的名字,甚至还有身份证号码(其中2位用XX代替)。
    

  在还与不还的问题上挣扎了半天后,刘明向公司请假赶回老家,做了一件“让老家人很看不起的事”———工作一年后,还问家里要钱。而这钱,大多又是他父亲从亲戚家挨个借出来的。
    

  “毕业后谁保证能找到一份好工作呢?”北京林业大学大二学生王芳(化名)说,大一时,王芳在学校学生贷款办公室“工作”过一年,大多时候是通知同学贷款的发放和整理贷款学生资料。而她最不愿意做的,是每学期结束前,被要求打电话给贷款学生或直接去贷款学生寝室,询问还款计划。“看到他们默不做声的样子,我就觉得特别尴尬,甚至有几分怜悯。”
    

  “我寝室就有一位助学贷款的同学。”北京林业大学大四学生小许说,“他一个月的生活费绝对不超过200元,早上4毛钱一个包子;中饭和晚饭是食堂二楼的‘特色大炒’,每顿1元5角左右,四年如一日,除了吃饭基本没有其他开销”。
    

  “很难想像,平时穿着朴素的他们,如果有一天要站到被告席上,是一种怎样的场景。”
    

  但事实上,近年来大学生因助学贷款违约而被起诉的事例,已屡见不鲜。
    

  2005年12月,北京昌平法院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23名本科毕业生一案,因违约还贷,大学生被告上法庭。
    

  2006年8月,浙江大学4名毕业生因没有按期偿还助学贷款,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海路支行告上法庭。当时因为4人毕业后都更改了联系方式,法院一时找不到人。
    

  2007年2月,南京白下区法院审结5起拖欠国家助学贷款案,作为被告的欠贷大学生均未出庭。据报道,建设银行南京市大行宫支行今年可能对百余起同类欠款案提起诉讼。
    

  “银行也要维护自己的利益,诉讼是一种迫不得已,也是有效的手段。”一位参加过助学贷款诉讼的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提起诉讼后,大部分学生都主动与银行联系,及时还贷,而平时,“有些人找都找不到”。
    

  发展助学贷款的艰辛路

  “我们确实不愿意做!”某银行北京海淀区一支行负责人直言不讳地对本报记者说。“工作很烦琐,管理成本太高”。他举例说,同样贷款1000万,贷给企业,可能只需要一个客户经理盯着;贷给学生,要分散到几百号人,银行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配合。“而结果呢?助学贷款出现呆坏账的可能性还很高。”
    

  但是,世界范围内,高等教育已经提升到国家的战略层次,“助学贷款是国家必须推行的一项政策”。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副研究员陈丽萍说。
    

  上世纪90年代后,我国高校普遍实施收费制,不断上涨的学费折断了许多贫困子弟的求学梦想。“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成为国家相关部门努力的目标,助学贷款在1999年孕育而生。
    

  2000年,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正式实施和推广:由银行、学校和贫困大学生三方共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以低息向学生提供学费和部分生活费以资助他们完成学业,待学生毕业后4年内偿还。
    

  但问题随即而来。
    

  “当时部分学生开始还贷,银行发现,学生面临就业、家庭、诚信等问题,顺利还贷没有保障。”中国银行北京某支行助学贷款部的工作人员回忆说,“于是各银行开始慎重审批助学贷款”。
    

  结果导致2003年新学年开始后,北京众高校获得助学贷款的人数大为下降,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名校仅各有100名学生获贷,有些学校甚至无一人获贷。这种现象在全国各高校普遍存在。
    

  为此,2003年下半年,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开始做调查研究,于2004年6月8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在贷款风险承担、贷款年限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和完善。
    

  而始料不及的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展缓慢。出现了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因对风险补偿金等问题存在分歧而“流标”;海南省、天津市等地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和金额均为零等事件,惹得时任教育部副部长的张保庆怒火中烧,在2005年8月教育部举办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直接点名批评了8个省市对助学贷款政策的不作为。
    

  “国家助学贷款作为我国一个公共政策,是一个不断演变和完善的过程,期间出现问题实属正常。”陈丽萍分析说,“一个政策出现问题,由下往上反馈,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从助学贷款政策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到,贷款产生的风险不可避免,有谁承担,承担多少,是政府、学校、银行博弈的过程,是行政压力和市场博弈的过程”。
    

  在博弈的过程中,助学贷款制度硕果累累。
    

  2007年5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信息称,自1999年启动以来,国家助学贷款余额从1999年末的400多万元,至今年3月末已达到153.7亿元,实际受益学生近200万人。
    

  问题与办法

  “银行愿意为贫困学生创造深造的机会,但银行不能承担如此大的风险。”一位办理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他认为,所有的风险产生都集中在一点: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没有任何担保。
    

  “学校、教育部门、政府机构都不是申贷学生的担保人,甚至连学生的家属也不是,一旦产生风险,唯有银行买单。”
    

  2004年出台的《意见》中,虽然法定出现学生不能履行还贷,由财政和高校分别承担一部分贷款金额,称为风险补偿金,“但风险补偿金比例仅仅为15%,大部分风险没有从银行这转嫁出去”。
    

  2006年5月,华安保险公司的介入,产生了一种对助学贷款风险转移的新模式。
    

  华安保险学贷险部徐蓉介绍说,华安保险推出的国家助学贷款险,投保人只要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在贷款学生不能按期还贷时,由保险公司先赔给银行,再向大学生追偿。
    

  “风险大、追偿成本高是银行不愿意参与助学贷款的根本原因,而华安保险通过分保处理、收取保费、全国各地分支机构联网追踪贷款人等方式,有效降低了风险成本。使银行可以足额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审批的贷款金额而无后顾之忧。”
    

  另一方面,国家助学贷款的创新模式———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也在全国各地红红火火地展开。至今年3月末,全国已有24个省(市)开展了此业务,其中有13个省市出台了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有效地解决了一些贷款毕业生一毕业就找不到人这一难题。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多家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应适当增加学生的违约成本,以此增强他们的信用意识和还贷意识。
    

  6月20日,与此相符的政策在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试行,该校助学贷款处负责人李燕菊表示,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已批准本校推出的新举措: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与所有助学贷款毕业生签署了按期归还助学贷款承诺协议书,贷款学生毕业一个月内向学校书面通知有效联系方式,联系信息变更时要在10日内书面通知学校,并保证毕业后与学校保持联系。若违反以上承诺,学校为追缴贷款所发生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全部费用由贷款人承担。
    

  “国外很多国家都在实行这一办法,效果很好,我们就借鉴了。”李燕菊说,“因为学生毕业后流动性大,如果不主动联系学校或银行,很难掌握其行踪”。
    

  而国家承担助学贷款费用方面,新政策亦有出台。2006年9月6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起,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艰苦地区服务达3年,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银行还得尽快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这才是解决助学贷款违约的根本办法。”陈丽萍解释说,国家助学贷款是国际通行的制度,但每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学生违约的问题,一些发达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未必比我国的先进和规范细致,“人家违约率低是因为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制做保障”。
    

  人大代表建议立法

  从1998年开始,现任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委主委的郑惠强就开始为国家助学贷款摇旗呐喊。
    

  在校当过老师,也管过财务,郑惠强深感贫困学子求学的不易。他曾看到一名学生拿着一把角票交学费,触动之余,就下定决心要为贫困学生多做点实事。
    

  2007年3月,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郑惠强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法》的议案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建议。
    

  他认为,尽管国家不断地扩大助学贷款惠及面和加大可操作性,但仍存在例如贷款总量供给不足、供需矛盾尖锐;贷款风险防范机制薄弱等问题。
    

  因此,郑惠强建议:应由政府设立国家助学贷款担保基金;合理设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模式、偿还方式和资助对象,将还款期限定为20年内,同时实行多元还款方式,例如按收入比例偿还、偿还比例渐增等;构建全国性的国家助学贷款资信查询系统;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助学贷款法》。
    

  郑惠强对本报记者说:“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施行已有8年,各种政策和办法出台了不少;在历经挫折之后,国家相关部门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国家助学贷款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他进一步解释说,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存在多方面问题: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依据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和银监会单独或者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虽然这些规章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但其法律效力远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内容也与我国的《商业银行法》、《教育法》、《担保法》等法律不一致,造成操作上的疑难与困惑。
    

  “现行贷款制度中存在着操作上的不明确,给贷款风险留下隐患。”郑惠强说,学生申请贷款填写的理由,其情况是否真实、条件是否具备、手续是否健全等,均难以全面核查,可能造成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另外,贷款呆账不予责任追究,纵容了贷款风险的形成。
    

  郑惠强认为,现行政策性贷款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将不利于助学贷款持续发展。“银行承担助学贷款业务,无非是迫于行政压力和看中关联业务,即获取合作院校的结算账户、投放校园信用卡等;但长期来看,这种政策性的助学贷款靠商业化运作,又无法律依据,最终会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
    

  同时,郑惠强指出,出现学生违约率高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助学贷款制度缺陷造成的。“社会是否给学生们营造了有能力还贷的条件和环境?在他们上学申请借贷时,可能根本不会预料到就业会如此困难。”

各方观点说诉讼

法治国家要依法办事 VS 古人云:莫欺少年穷

  焦守林:

  近30年来,我国一直着力构建一个法治国家,而法治国家就要讲求依法办事,按规则行事,用法律的标尺对社会进行规矩,而不能仅仅依靠乏力甚至无力的道德诚信来进行约束。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既然银行与大学生之间是签订了贷款合同,其前提性的基本预设就是一方可能会违约以及违约时应诉诸法律以使违约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当贷款学生违反贷款合同的时候,银行通过法院进行起诉无不妥之处,这将起到保证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圆广大贫困学子求学梦之利好政策长久的持续下去。

  李燕萍:

  我们应当根据事情前因后果进行综合考虑。其一,为何近年频出此类案件,这势必与多年来国家的教育扩召政策相关联;其二,为何很多学生违约,这又与就业环境和政策相关联;其三,诉讼是否肯定能解决问题;其四,也许更好的解决方法是在查明学生欠款的原因之后,再考虑是否使用诉权,这可能会给银行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但诉讼同样要花费纳税人的钱。此外,给年轻人一些缓冲之机是任何社会都应该有的基本机制。让我们记住古训,莫欺少年穷!

  张浩:

  银行当初资助大学生,给的都是低息贷款,帮助身处困境的大学生能够正常求学,可以说,银行已经仁至义尽了。当初贷款约定是有偿资助,并没有讲明无条件赠与,到了大学生偿还债务的时候,他们违约,不信守诺言,起诉他们也是银行部门的无奈之举,也是维护权益的正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诉讼有利于敦促违约大学生正确做人,矫正他们涉世之初的不良习惯,树立诚信观念和法律观念;也是银行保护国有财产的积极行为。

  朱建民:

  我反对银行起诉大学生。首先,这笔款的性质是助学贷款,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贷款,银行既然帮助学生完成了学业,那就“好人要做到底”,把大学生扶上马再送一程,如果学生暂时还没有找到工作就遭到起诉,会对其将来就业产生不良影响。其次,银行要针对大学生的偿还能力区别对待,因为凡是“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都是贫困生,他们负债求学,刚刚走出校门,大多数拿着微薄的工资,这个时期,强令他们还款,岂不等于“杀鸡取卵”?而且,诉讼会给国家的助学贷款政策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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