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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欧菲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 2019/12/13 14:37:22 ]   浏览:[ 1875 ]次

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欧菲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最高法民辖终452号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辖终45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动漫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淑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艳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强泰,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欧菲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德士古道***号安泰国际中心**楼*号室(WorkshopNo.1,20/F,EWInternationalTower,No.120TexacoRoad,TsuenWan,NewTerritories,HongKong)。代表人:宣利,该公司董事。

代表人:宣利,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雷鸣,北京植德(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一平,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丁香路以东、龙潭水渠以北。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雷鸣,北京植德(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一平,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

法定代表人:贾跃民。

一审被告:乐赛移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贾跃民。

上诉人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乐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菲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香港公司)、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欧菲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移动公司)、乐赛移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赛移动北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初5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菲香港公司、南昌欧菲公司共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14年12月29日,欧菲香港公司与天津乐视公司签署《采购框架协议》,约定欧菲香港公司应按协议约定价格向天津乐视公司提供生效订单中的产品。同时协议约定“根据乐视致新(即天津乐视公司)业务模式,经贵司(即欧菲香港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乐视致新可以安排其关联公司执行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包括签发订单、支付、索赔等,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条款和条件均适用于贵司及乐视致新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活动。乐视致新关联公司可以根据本协议及其补充修订文件的约定直接与贵司合作,贵司可直接接受和承诺乐视致新关联公司的采购需求。”2015年1月9日,欧菲香港公司及南昌欧菲公司共同与天津乐视公司签订《参与协议》,约定南昌欧菲公司作为欧菲香港公司关联方加入《采购框架协议》,与欧菲香港公司共同成为《采购框架协议》项下的供货方。2015年11月3日,乐视移动公司、乐赛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赛香港公司)、天津乐视公司共同与欧菲香港公司签订《参与协议》,约定乐视移动公司、乐赛香港公司作为天津乐视公司的关联公司加入《采购框架协议》,与天津乐视公司共同组成《采购框架协议》项下的采购方。合同签订后,乐视移动公司、乐赛香港公司分别通过《订货单》形式向欧菲香港公司及南昌欧菲公司采购多批货物,欧菲香港公司及南昌欧菲公司均已依约按《订货单》要求向乐视移动公司、乐赛香港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并开具了全部发票,但乐视移动公司、乐赛香港公司并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因此,欧菲香港公司、南昌欧菲公司与乐视移动公司、乐赛香港公司共同签署于2017年1月6日生效的《乐视付款协议》,对于截至2016年12月底乐视移动公司、乐赛香港公司欠付的货款及支付时间进行了确认和约定。根据该协议,乐视移动公司、乐赛香港公司欠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3304602.88元及美元24028770.94元。《付款协议》签订后,虽经多次催收,乐视移动公司、乐赛香港公司仍未按约定履行。欧菲香港公司、南昌欧菲公司认为,乐视移动公司、乐赛香港公司、天津乐视公司作为《采购框架协议》项下的共同采购人,其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乐视移动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乐赛移动北京公司,因乐赛移动北京公司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乐视移动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乐赛移动北京公司的财产,故乐赛移动北京公司应当对乐视移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乐视移动公司、乐赛香港公司、天津乐视公司共同向欧菲香港公司、南昌欧菲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3304602.88元及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为人民币444383.66元);2.乐视移动公司、乐赛香港公司、天津乐视公司共同向欧菲香港公司、南昌欧菲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24028770.94美元及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因逾期付款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为458192.45美元,按起诉之日前一交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为166440338.89元);以上按人民币计算的合计数额为190189325.43元。3.乐赛移动北京公司对上列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由乐视移动公司、天津乐视公司、乐赛移动北京公司、乐赛香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8年1月12日,欧菲香港公司、南昌欧菲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对乐赛香港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以(2017)京民初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欧菲香港公司、南昌欧菲公司撤回对乐赛香港公司的起诉。

天津乐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因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公司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住所地,而天津乐视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几年来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院3号楼乐视大厦,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以下简称2008年标准)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依据上述规定,因本案被告乐视移动公司、乐赛移动北京公司的住所地和被告天津乐视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北京市,故北京市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本案欧菲香港公司、南昌欧菲公司起诉的诉讼标的总额已超过人民币1亿元,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津乐视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作为其提出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依据,但其故意回避该条规定中关于“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因此,天津乐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本案欧菲香港公司、南昌欧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津乐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天津乐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天津乐视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虽引用2008年标准来论证其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2015年标准)之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又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涉台湾地区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90189325.43元,即便本案不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有管辖权的法院亦应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当事人的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天津乐视公司依据2015年标准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90189325.43元,应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标准第六条明确规定: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故天津乐视公司的上诉请求并不成立。本院2008年标准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而乐视移动公司、乐赛移动北京公司的住所地和天津乐视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北京市,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以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综上,天津乐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淑梅

审判员 宋建立

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珂

书记员 肖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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