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网站请点击 www.whla.org.cn 访问,本处为旧站存档。

您好,今天是:2024年5月8日星期三

赵世煌、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 2019/12/13 14:34:48 ]   浏览:[ 1503 ]次

赵世煌、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最高法民终1316号

案  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终13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世煌,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章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托乎提·阿不力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合买提,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吐尔逊古丽·艾沙,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西星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南巷919号。

法定代表人:祖丽比亚·托乎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平,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国路55号原军区联勤部大楼5-8楼。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军,男,1970年5月5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辉,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世煌因与上诉人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西星公司)、上诉人乌鲁木齐西星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西星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军区房管局)、上诉人XX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赵世煌在本案火灾中的货物损失数额如何认定;二、各方对赵世煌的损失应承担的责任如何认定。关于上述两个争议焦点所涉基本事实的查明和认定,一审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赵世煌在本案中的火灾损失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一审以赵世煌单方委托评估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认定其货物损失金额。该评估报告对存货数量采取的是特步公司VI、SI系统数据,赵世煌为特步公司在新疆的一级总代理,该系统数据记载的是火灾发生当日该总代理商库存结余数量492505.00(件、双)。对此,乌鲁木齐西星公司、军区房管局在一、二审中均提出异议,主张系统记载的结余库存量不一定全部存放在本案被烧毁的仓库中,即系统数据与案涉仓库货物数量缺乏关联。主要质疑在于:1.可能存在其他仓库放置库存货物;2.货物发往二级代理商后可能未及时录入系统,导致实际库存小于系统数据;3.赵世煌实际使用的仓库面积1700平方米,不可能容下492505(件、双)鞋帽、服饰。虽然上述质疑缺乏直接证据,但赵世煌提供的评估报告是其单方委托,且评估结论所依据的仓库货物数量来源于间接证据,此时如要采纳该评估报告,应当尽可能地排除合理怀疑,如审查货物运输物流单据、进货和出货单据、订货和销货金额票据、估算比对货物体积和仓库容积等。但一审并未查明上述内容,仅以评估报告作为货损金额,依据不充分,属于对火灾中的货物损失认定不清。此外,乌鲁木齐西星公司、军区房管局在二审中均提交了书面评估申请,申请对赵世煌在本案火灾中受损货物价值重新委托进行评估。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为应当准许当事人的评估申请,但应当在一审中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关于各方对赵世煌损失应承担的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赵世煌因其货物在火灾中损毁,要求新疆西星公司、乌鲁木齐西星公司、军区房管局、XX军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及比例,应从两个方面分析:第一,行为人的过错。需查明各方在本案中,就仓库的消防安全各自负有怎样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是否以及如何履行这些义务。第二,该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需查明前述行为人的过错对于本案损失的发生,各自的作用大小,即原因力的大小。本案起火点并不在赵世煌的仓库中,因此起火本身和火势扩大都是其货物被烧毁的重要因素。涉及以下基本事实:1.与仓库建设经营和消防验收有关的事实;2.与起火原因有关的事实;3.与火势扩大有关的事实;4.与被侵权人自身过错有关的事实。但一审没有查清上述事实,未对各自过错和原因力大小作出认定,主要依靠当事人各自之间合同约定、消防部门《起火原因分析意见》等内容划分责任比例,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民初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世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935.24元,上诉人乌鲁木齐西星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33.95元,上诉人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35.52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8.73元,上诉人XX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5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冯文生

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明

书记员 韩 岐

[ 返回 ]

版权所有 武汉市律师协会 总访问量:5260811 Copyright © 2005-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42号湘商大厦B座9楼 邮 编:430034 电 话:59366722
鄂ICP备20007402号 鄂ICP备20007402号-1 鄂ICP备20007402号-2 鄂ICP备20007402号-3 鄂ICP备20007402号-4

武汉市律师协会 | 武汉市律师协会 | 武汉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