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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聚光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 2019/12/13 14:31:08 ]   浏览:[ 1331 ]次

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聚光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最高法民终1317号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终13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号*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史永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万春,该公司基金一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海聚光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古驿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峰,广东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涛,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力,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峰,广东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聚光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涛、陈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聚光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均于2018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同日收到该申请。

本院认为,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聚光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聚光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272.64元,减半收取166136.32元,由上诉人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由上诉人青海聚光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6136.3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广宇

审判员 王云飞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钟丽丹

书记员 郭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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