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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 2019/12/13 14:28:18 ]   浏览:[ 1415 ]次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最高法民终1185号

案  由: 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终1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白草村乡河涧渠村。

法定代表人:路世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力,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德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越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力,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辉,男,回族,1971年8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红,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振华,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涛,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上诉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西公司)、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矿集团)、王国辉与被上诉人温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王国辉在原审起诉状中主张蔚西公司、温涛和张矿集团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约定,更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蔚西公司、温涛和张矿集团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王国辉的诉讼主张同时包含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本院二审庭审中,经合议庭释明,王国辉述称其在原审诉讼中一直主张的是侵权之诉。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在未向王国辉释明应该明确其请求权基础的情况下,将本案案由定为合同纠纷,按照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且在依据合同关系判令蔚西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又依据侵权关系判令张矿集团承担赔偿责任,未能清晰准确界定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

原审中,王国辉提交证据证明张矿集团在蔚西公司一井关闭后将蔚西公司一井的产能指标与他人进行置换交易并因此获利。二审庭审中,张矿集团和蔚西公司认可蔚西公司一井的产能指标与他人置换交易的事实,但主张交易的产能置换指标不包括蔚西公司一井西区。原审法院未查明蔚西公司一井关闭后产能置换指标交易获利情况,该事实系认定蔚西公司、张矿集团对王国辉损失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亦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初1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蔚西公司、张矿集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941.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王国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744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魏文超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刘小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阳

书记员 甄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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