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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地利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 2019/12/13 14:24:38 ]   浏览:[ 1398 ]次

贵阳地利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最高法民辖终450号

案  由: 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辖终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地利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琳,黑龙江立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韶松,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峤,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阳地利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地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地利公司上诉称,京发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中仅约定了借款人、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和利率等委托事项,并不包括代为协商订立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恒丰银行的代理权限不包括贵阳地利公司与京发公司之间争议解决方式事项,贵阳地利公司与恒丰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仅适用于恒丰银行与贵阳地利公司之间的纠纷,而不适用于贵阳地利公司与京发公司之间的纠纷。鉴于该管辖约定已经超出授权范围,所以该合同条款不能约束受托人及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贵阳地利公司所在地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70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京发公司答辩称,(一)贵阳地利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有关管辖的约定对答辩人产生约束效力;(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驳回贵阳地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裁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京发公司与恒丰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京发公司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恒丰银行作为受托人向京发公司确定的借款人贵阳地利公司发放贷款,贷款风险由京发公司承担,恒丰银行收取相应的委托贷款手续费。合同还对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根据京发公司的授权,恒丰银行与贵阳地利公司签订编号为2016年恒银京委借字第100007060011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恒丰银行接受京发公司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贵阳地利公司发放贷款。据此,京发公司、恒丰银行、贵阳地利公司之间形成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京发公司为委托人,恒丰银行为受托人,贵阳地利公司为借款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恒丰银行与贵阳地利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对京发公司和贵阳地利公司有约束力。关于争议解决方式,上述两份委托贷款合同中均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向恒丰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该管辖约定条款内容明确,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该管辖约定条款亦直接约束京发公司和贵阳地利公司。恒丰银行的住所地在北京市,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市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亿元,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北京市行政辖区,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贵阳地利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孙晓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 冰

书记员 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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