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子承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 2019/12/13 14:15:05 ] 浏览:[ 1325 ]次
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子承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最高法民终939号 案 由: 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9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鸿润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仁,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子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263号1号楼1808E室。 法定代表人:张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义,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泓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真北路1263号1号楼1808F室。 法定代表人:高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义,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颜立燕,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3-8层。 法定代表人:周伟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鹏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1332号1409室B。 法定代表人:朱学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钧,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婕,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泰谷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雄,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新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1100号2楼207室A。 法定代表人:朱学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雄,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达公司)、上海子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承公司)、上海泓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岩公司)、颜立燕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鹏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新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爱达公司、子承公司、泓岩公司、颜立燕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爱达公司、子承公司、泓岩公司、颜立燕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子承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泓岩投资有限公司、颜立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4800元,减半收取455240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子承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泓岩投资有限公司、颜立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挺 审判员 董 华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闻 书记员 曹美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