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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汇峰地质灾害治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 2019/12/13 14:06:45 ]   浏览:[ 1354 ]次

上海盛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汇峰地质灾害治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最高法民终1122号

案  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终1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盛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平城路811号1046室。

法定代表人:林孝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雁,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肇彦,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木县汇峰地质灾害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前柳塔村。

法定代表人: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志强,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内蒙古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慧,女,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内蒙古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神木县苏家壕煤矿,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苏家壕村。

法定代表人:白振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东,该公司驻西安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上海盛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强公司)与上诉人神木市汇峰地质灾害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峰公司)、被上诉人苏慧、神木县苏家壕煤矿(以下简称苏家壕煤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汇峰公司与苏家壕煤矿所签《神木县苏家壕煤矿灾害治理二期工程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该合作协议第8.1条虽约定,未经苏家壕煤矿书面(加盖公章的红头文件,并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同意,汇峰公司不得擅自将本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更不得分包、转包或买卖。但汇峰公司违反上述约定与盛强公司签订《苏家壕煤矿土石方剥离等工程承包协议》(以下简称承包协议),仅产生苏家壕煤矿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依法主张违约责任等法律后果,并不当然导致汇峰公司与盛强公司所签承包协议无效。原审据上述约定认定承包协议无效,适用法律错误。以上述承包协议的效力认定为前提,原审未查明本案的违约主体、违约行为,亦未查明违约的相关损失事实,致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海盛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162元,神木市汇峰地质灾害治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7161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春

审判员 汪国献

审判员 崔晓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 昕

书记员 田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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