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网站请点击 www.whla.org.cn 访问,本处为旧站存档。

您好,今天是:2024年4月27日星期六

“冒名”旅游受伤谁负责

时间:[ 2005/11/12 10:51:12 ]   浏览:[ 3272 ]次

      丈夫顶替妻子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却意外摔成骨折,妻子的单位该不该赔偿医药费?

      李莉是武昌某高校老师,她昨日向记者反映,10月15日,学校组织部分师生到九寨沟旅游,她获得了一个名额,“机会难得,而且全部免费。但我有事,就把这个机会让给了我丈夫,学校也同意了。”

      可丈夫赵剑在九寨沟风景区内登山时,因路滑不小心摔下山坡,右腿摔成骨折。

      在成都医院做了简单包扎后,10月21日,乘飞机返汉。当晚住进省人民医院。

      事后,李莉希望学校报销医药费,校方则表示,赵剑不是学校员工,让其参加学校组织的旅游已经算是破例,医药费不能报销。

     李又找到组织此次出行的旅行社,提出旅行社没有给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应该赔偿医药费。旅行社表示,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全凭游客自愿,旅行社曾在出游前提醒过游客买保险,但没有一名游客主动要求买保险。在旅行中,导游也一再提醒游客注意安全,游客摔倒受伤,应自己负责。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观点】

      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赖华辉律师认为,学校和旅行社都没有赔偿义务,赵剑夫妇应自己承担医药费。

      赖律师称,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赵剑不是李莉所在单位的员工,无权享受单位的福利待遇,单位无需支付赵剑的医药费。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公民购买商业保险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旅行社尽到了提醒义务,无需担责。

      赖律师提醒,从2001年9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不再强制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为了获得更为完善的保障,建议游客可自行联系保险公司或通过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联系,按各自需要投保旅游保险。同时,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有推荐旅游者购买个人保险的义务。

[ 返回 ]

版权所有 武汉市律师协会 总访问量:5255057 Copyright © 2005-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42号湘商大厦B座9楼 邮 编:430034 电 话:59366722
鄂ICP备20007402号 鄂ICP备20007402号-1 鄂ICP备20007402号-2 鄂ICP备20007402号-3 鄂ICP备20007402号-4

武汉市律师协会 | 武汉市律师协会 | 武汉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