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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律协《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 2010/9/14 9:50:08 ]   浏览:[ 3888 ]次

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律协直属分会:
      现将全国律协《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同时就落实好该《细则》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1、各地要组织律协工作人员和广大律师认真学习该《细则》,领会精神,提高认识,明确要求,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抓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保证效果,不走过场,以推动全省律师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2、2009年度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要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参照全国律协《规则》执行。各地律师的年度考核由各地律协、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进行,省直所律师由省律协直属分会进行。各地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务必于9月25日前完成,并将考核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书面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厅备案。
3、省直律师事务所请于9月20日前,完成律师的2009年度考核工作,并将律师的年度考核意见及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省律协直属分会,省直属分会将按要求进行审查评定。
4、各地贯彻实施该《规则》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报省律协秘书处。
                            
                                                                                                                       
                                                                                                                         2010年9月1日
 
 
 
 
                  
                     
关于做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湖北省律师协会﹝鄂律字(2010)16号﹞文件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通知要求,结合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已经开始。为了认真做好“律师个人考核”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所应组织本所律师认真学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参照规则的具体规定及省律协通知要求,结合本所实际认真做好本所律师的2009年度执业考核工作。
     二、各位律师应参照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2009年度考核登记表、执业情况总结等其它资料。各所应参照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律师2009年度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三、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各区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在本所考核完成后统一报区司法局进行初审考核,考核完毕后,由区司法局将考核结果及各律师的考核材料一并报市律师协会。市直属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在本所考核完毕后,由各所将考核结果及律师的考核材料一并报市律师协会,由市律师协会直接考核。
      四、各区局律管科、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务必于2010年9月25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将律师个人的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章)、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及相关材料、区司法局初审意见、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考核结果等材料报市律师协会。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湖北省律师协会[鄂律字(2010)16号]文件
2009年度考核登记表
 
 
主题词: 律师   年度考核   通知
发: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抄送:各区司法局
武汉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0年9月13日印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发通(2010]25号
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
会第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 01 1年1
月1日起施行。
请你会认真做好规则的贯彻、落实工作,规则施行中的
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此页无正文)
拟稿:王 焱 审核:马国华
报:部领导
送: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总政司法局
部办公厅、政治部、律公司、法制司、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
发:本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室,中国律师杂志社
(共印280份,存档2份)
全国律协办公室2 01 0年8月1 3日印发
 
 
 
 
附件: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
程》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
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
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
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
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
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
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
平和正义。
第三条[适用原则]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
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主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
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
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
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
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核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
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
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
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行政监督]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
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考核对象]所有身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
师,均应当按照本规则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
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第八条[考核内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
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
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
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
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考核等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
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
评价。
第十条[称职标准]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
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
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
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基本称职标准]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
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
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不称职标准]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
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
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
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考核时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
第一个季度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
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
第十四条[提交材料]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
照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
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
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
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
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律所考核程序]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
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
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规则规定的
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
意见。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
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报送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
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
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
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
第十七条[律协考核程序]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
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
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
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
果。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
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公开与复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后,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结果
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
协会申请复核。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
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报送备案]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
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
业年度考核结果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
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其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
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条[暂缓考核]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
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
罚期未满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暂
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
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第二十一条[对不参加考核律师处理]律师不按规定
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设区的
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
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
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对不称职者的处理]律师经年度考核被
评定为“不称职’’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
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
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
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
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二十三条[发现问题的处理]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中,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
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
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
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考核总结备案]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
织完成本区域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将开展律师执
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律师协会备
案,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于每年的4月3 0日
前将本区域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告中华全
国律师协会,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年度编制全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工作报告,报司法部备案。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分所律师考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
参加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
组织实施的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抄送设立分所的律
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
协会。
第二十六条[制定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
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
案。
第二十七条[生效日期]本规则自2 01 1年1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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