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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十佳律师”参选者事迹材料(秦晓)

时间:[ 2010/6/30 16:59:26 ]   浏览:[ 5081 ]次

  秦筱律师系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执业律师15年来,以勤恳踏实的工作态度,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从事自己热爱的律师事业,并将其作为毕生的事业追求。该律师曾于2005年被授予湖北省        AAA信用律师”称号。现依照武汉市律师协会下发的关于评选武汉市第七届“十佳律师”的通知要求,将秦筱律师的事迹报告如下:
一、有优良的职业道德,遵守纪律,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秦筱律师热爱律师事业,在办案中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没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没有任何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在代理诉讼案件或者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无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者接受当事人财务的行为,没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及私自收案、收费行为。秦筱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深知:优良的职业道德是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律师职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律师安身立命,能够长久从事这一事业的保证,是从事律师职业的根本所在。她在所里组织政治学习过程中,经常以2003年发生在武汉律师界的风波教育警醒自己和所里其她律师:不要为一时风光而急功近利,应该踏踏实实做一生的事业。为此,她要求自己在工作中应保持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关系正常,竭力避免违规接触办案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向办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请客送礼。2009年,她在代理一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案件中,嫌疑人的亲属得知秦律师与承办案件的法官很熟悉,于是主动找到她,暗示秦律师代其向法官送礼。秦律师耐心地向该当事人的亲属讲明案情,讲清我们的司法环境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最终打消了亲属的这一念头。
  近两年,秦筱律师办理了几件涉及面广、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案件。她以高度的政治觉悟认真贯彻执行省厅、市局关于涉及群体性案件办案报告制度的规定,号召全所严格遵守履行,积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管理,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2008年,近 30名购房户找到森生所,要求秦筱律师代理他们与百营广场购房纠纷一案。该批购房者均是在1996年左右购买了汉口水塔附近的“百营广场”项目预售的门面或商品房,但开发商因资金链条断裂,无法按约交房,该项目最终成为了武汉市“著名”的烂尾楼之一,遗留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广泛关注。受害的购房户中一部分早早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但相当大一部分面对空旷的工地茫然不知所措,他们也多次采用上访等方式维权,但实质问题未得以解决。接受代理后,秦筱律师认真收集证据和相关信息,了解到:2007年,在市委市政府及区政府的关怀指导下,西安一家公司准备接受该项目开发,并着手处理遗留债务。秦律师积极和该公司联系,争取协商解决。因双方争议焦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有效意见。但双方均表示愿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并接受和执行判决结果。但因客观原因,法院对该类案件暂时不予立案。秦律师将上述原因耐心给委托人解释,同时建议他们暂时息诉。但购房户门群情激动,扬言要将官司打到底,并不惜上街游行,到区政府静坐请愿。面对这种情况,秦筱律师多次做代表人的思想工作,讲明政策,告知他们合法的维权途径和诉讼的风险,并全部退还所收的代理费。有的购房户虽然仍有意见,但最终没有采取游行等过激方式。2010年,在政府的协调下,法院已准备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当年的购房户们多人多次打电话给秦律师表示感谢,秦律师仍然在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二、积极组织和参与律师文化建设,积极参加和谐社会实践活动。
  第一,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下发后,秦筱律师积极参与了本所律师开展的以“历史的机遇和我们肩负的责任”为主题的学习讨论活动,全所律师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学习了赵大程副部长的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司法部的指导意见以及全国律协的有关决议等。使律师们了解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职业道德和执业素质。通过学习,使全体律师的认识上了一个新台阶。
  第二,积极参加和谐社会实践活动。秦筱律师积极参加武汉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活动,为下岗职工,贫困当事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义务法律帮助。近两年来,无论是为身患绝症的律师募集救命款,还是为老区的希望小学捐资,无论是为汶川地震、青海地震的爱心捐助还是为弱势群体募集善款,只要律协号召,秦筱律师都积极响应,并号召全所律师献一份爱心。
  此外为将矛盾化解到前沿,秦筱律师带领全体律师响应市局、市律协、区信访局、区工会的号召,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受理上访咨询。同时,先后多次与《武汉晨报》等传媒联系,本人参加并组织所里律师义务接听咨询电话,为市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配合组织全所深入社区进行“送法到社区”活动,深受社区居民好评。
  第三,在全所提倡“弘法济困,维护正义”为主题的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大力宣扬法律,热情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执业过程中树立正义和正气成为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内容蓬勃展开。全所利用自办的专栏学习业务,交流心得,表扬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热心公益的好人好事。同时,组织《武汉晨报》、《武汉晚报》的记者与律师们进行座谈,交流如何将我所律师文化主题办得更有声有色,影响更大。
 
三、作风严谨,业务能力强,能够承办复杂、在当地有影响的法律业务。
  秦筱律师对于当事人委托的事项,均能勤勉尽责地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及时客观地告知委托人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从不为了承揽案件向委托人拍胸脯,作包打官司的保证。为此,多次谢绝一些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托付事项保守秘密,无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在执业过程中,秦筱律师坚持依法执业,无伪造证据、诱导、怂恿她人提供伪证,出据虚假法律意见之行为,不为追求胜诉而故意曲解法律。
  近两年来办理的有较大影响、标的较大的案件主要集中于金融、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等领域,主要有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诉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2000万元、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诉中铁十三局五公司货款纠纷1300万元、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诉宜昌天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3000万元、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诉武汉市武昌市政工程总公司一工程处货款580万余元、湖北航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华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24万美元运输合同纠纷、武汉博汇国际货物进出口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涉案金额684万元、以及在黄陂区发生的,在全市影响较大的李小建涉黑枪案、某医院主治医生覃松驾驶游艇意外伤人致死案件(上述两案件均在本市各媒体上有报道)。同时还承办了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葛建飞合同诈骗、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一案的二审辩护,法院基本采纳了秦律师的辩护意见,使该案在二审得以改判。
  上述案件有的法律关系复杂、有的标的额巨大,在承办上述案件时,无论从收集证据,还是确定法律关系或者收集财产线索等方面均摸索了一整套办案的代理方案,形成有特点的办案流程。
  近几年来秦筱律师逐步将非诉讼案件作为律师业务拓展的新方向,努力拓展这一方面业务,使之有了迅速的发展。主要承办了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与青海京宁水务集团公司1800万债转股出具法律意见书、武汉大愚高新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收购武汉某医药公司事宜提供法律服务、武汉市爱爱爱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筹资、建房、职工入股改制等重大经营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武汉中储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暨国有股权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湖北省水利水电物资设备公司债权或应收款项清理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武汉火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武汉市环宇防腐公司1300万元债权现状出具法律意见书、武汉火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武汉中敏基因工程有限公司3520万元债权现状出具法律意见、武汉火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武汉新马开关有限公司300万元债权现状出具法律意见。在办理上述法律事务过程中,秦筱律师尽职调查,起草法律文书,进行谈判,为当事人胜利达成目的提供了优良的法律服务。同时,秦筱律师也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
  近几年组织所里其他律师共同参与了多家企业的破产案件,主要有:中国物资储运武汉公司破产案;黄陂房屋修缮公司破产案;新洲李集食品公司破产案;武湖皮件厂破产案;新洲可锻厂破产案;新洲旧街食品公司破产案;黄陂宾馆破产案等多家企业的破产案。在这类案件中,森生所律师作为主要债权方代理人参与破产案件的组织、评估、财产处置等事务,熟悉此类案件的操作流程、积累了办案经验。正是因为拥有这些宝贵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使得森生所在2007年9月份成功进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名册》,成为武汉市首批拥有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资格的单位。
 
四、诚实守信,收费合理,案件档案齐全。
  在收取代理费过程中,严格按照省厅颁布的《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无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而故意超标收费的行为,无私自收取办案费等行为。每办完一案,即将全部卷宗材料制作目录归档,做到有卷可查,卷宗清晰明确,据此可以完全判断律师的办案情况。
  综上所述,秦筱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中,起到了联系国家法律与现实社会的桥梁的作用,充当了当事人个人诉求与国家法律的衔接点。在执业过程中用其优良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化解、缓和了各类社会矛盾,展现其在我所倡导的 “弘法济困,维护正义”的文化理念,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和社会各成员之间的和谐共处。
  以上情况,专此报告。
 
 
 
 
 
                                          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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