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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十佳律师”参选者事迹材料(闫化聪)

时间:[ 2010/6/30 15:45:45 ]   浏览:[ 5348 ]次

      闫化聪,男,1969年2月出生,42岁,无党派人士,199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95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执业工作,现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武汉市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市知识分子联谊会会员、武汉市知识产权协会会员,2010年被聘为湖北省政法委涉法涉诉法律顾问。
      闫化聪一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奉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执业15年来始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把服务于社会、忠诚于律师事业做为人生的首要目标,兢兢业业、敬业勤业,在各项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绩,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了良好的律师执业形象。
一、敬业勤业,勤勉尽责,以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律师,闫化聪律师把对正义、公正的追求沉淀成不变的职业信念,始终遵循于法律的引导,听命于职责的要求,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敬畏于良知的警醒。执业15年,他始终用正直、诚信赢得客户,用服务和专业赢得市场,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为当事人奉献了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受到当事人、法官的广泛赞誉,15年来,先后担任了湖北省国投、道达尔石油武汉公司、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武房集团、武汉市住宅开发公司、佳海集团、武汉人才交流中心、武汉长城创新科技园有限公司、华益路桥公司、武汉银飞服饰有限公司、武汉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苑房地产开发公司、武汉外经、武汉天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几十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期间,以专业、精准的专业服务赢得了好评,代理了几百起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业务,他从不懈怠任何一个案件,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不辞劳苦。先后为当事人挽回近10亿元的经济损失。
二、具备较强的法学功底,拥有丰富的处理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及执业经验。
      自1995年执业至今,闫化聪律师共办理了诉讼案件几百起,非诉讼案件三十余件,在业内有很好的口碑。他代理了许多大案要案及非诉讼法律事务。(1)1998年,武汉桥口区陈某某因不堪亲身儿子吸毒、无理滋扰而愤杀亲子一案,受到全国妇联的高度关注,闫化聪律师义务为陈某某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大量走访、调查,为被告人提供了有罪但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为人民法院所采纳。陈某被判3缓4。该案的成功辩护受到了桥口区妇联及被告人所在辖区居委会的高度赞赏;(2)道达尔石油中国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是法国道达尔财团在武汉的首例投资纠纷案件,因道达尔财团系世界前10强的跨国企业,其投资纠纷曾经引起法国领事馆的高度关注,在案件一审败诉后,闫化聪律师代理其二审上诉,通过其提供的精准的二审上诉意见,案件在二审阶段反败为胜,全面胜诉,不仅为道达尔集团在湖北的投资业务搭建了良好的平台,而且使得道达尔公司充分了解并信任了湖北的投资环境,加大了对湖北地区的投资额度。(3)在代理香港陇海集团与武汉红桃开的合资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纠纷案中,通过仲裁,不仅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和解,而且,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成功解决了仲裁协议能否继承的法律问题,该案例已作为中国贸促会的典型案例予以转载;(4)在担任湖北国投的法律顾问期间,通过一系列的国债回购、贷款、拆借案件诉讼,先后为其挽回经济损失达数亿元。其代理的国投诉台北大厦借款、担保纠纷案收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选编;2000年为帮助省政府解决幸福实业与大江信用社的社会融资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代理省国投成功收购了幸福实业的股份,不仅使湖北国投成为幸福实业的第一大股东,也成功化解了大江信用社的社会集资的尖锐矛盾;(5)2006年,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与浙江广厦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因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纠纷,导致工程停工达1年之久,因商品房无法按期交付、社会集资及银行贷款无法按时偿还,进而在襄樊市引起巨大震动,社会各方面的尖锐矛盾引起了襄樊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作为武汉房地产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耐心疏导各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各方矛盾,为不使楼盘成为滥尾楼,他还积极为开发商引进战略伙伴,解决后续开发资金,最终解决了一触即发的社会矛盾,在此过程中,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6)2007年,广东江门地区余某某、谭某某以接种疫苗引发脑瘫诉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产品质量纠纷案在江门法院立案,要求巨额赔偿,该案当事人通过网络进行了与事实不符的大量宣传,引起了社会公众对武生所疫苗产品的质疑,甚至境外的法轮公势力借此兴风做浪,宣称政府疫苗杀人,香港范徐丽太委员以此专门向全国人大作出提案,要求高度关注。在接受案件后,闫化聪律师两上北京,三下广东,认真听取各方专家意见,仔细推敲案件细节,有针对性的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在法庭做了被告产品不存在缺陷问题,原告的病残与接种被告疫苗无关的辩论意见,案件最终通过二审判决,认定武生所疫苗不存在质量问题,同时也与接种疫苗无关的终审判决,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困难和处境,也接受了法院以公平原则,确定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的最终处理意见。通过该案不仅帮助当事人摆脱了产品质量缺陷的阴影,也给予了原告适当的人道主义援助。成功化解了喧嚣一时的疫苗风波。
      除了驾驭各种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的能力外,还具备很强的市场开拓能力。闫化聪律师曾成功开拓了武汉市的房地产法律服务市场和融资法律服务市场。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及融资服务。2009年,还与武汉长城科技园、理工大学科技园、武大科技园、武汉医疗器械园等高科技园区签订法律服务框架协议,与其达成战略合作联盟,为武汉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精准、完善的法律服务。
三、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服务社会、服务老百姓。
      作为一名律师,闫化聪律师还兼任了一些社会职务,作为无党派人士,积极参加市委统战部组织的各项学习及社会活动,并积极通过多种形式为武汉市的8+1城市圈发展建言献策。他多次参加本所走进社区的法律咨询活动,义务为老百姓解答法律问题。闫化聪律师还积极参加市信访办、工会的律师值班工作,2010年,被聘为湖北省政法委涉法涉诉的法律顾问。
四、认真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作为一名优秀律师,闫化聪律师始终坚持学习专业理论知识,积极参加各种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论坛,在忙碌的工作之余,积极组织本所律师学习专业理论,开展案件讨论,并先后自费参加诸如合同法、建筑法、企业破产管理人以及海事海商法等一系列的学习,积极参加省市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房地产论坛活动。为使自己的法律服务专业化,近年来,不断在房地产领域进行探索学习,成功办理了很多房地产纠纷案件。
五、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扶贫济困,回报社会。
      闫化聪律师用自己的言行不断传达着这样的理念:做一名正直的人、有良知的人、有社会责任感的人,这样的人才会成为一名真正的好律师。
      2008年,汶川地震期间,闫化聪律师正在参加省委统战部组织的社会新阶层人士培训,地震当晚,与武汉市律师一起倡议学员为汶川灾区捐款,并先后向汶川灾区捐款4000元。
      为响应本所捐资助学活动,捐款1万元资助建立瑞通天元希望小学,为困难家庭和困难孩子上学提供帮助。
      2010年,玉树地震以后,又积极在本所发起捐款倡议,向玉树灾区捐款2000元。
      近年来,在闫化聪律师的倡议和带领下,部分青年律师与企业联合举办有针对性的法律系列讲座活动,通过普法活动促使企业加强企业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这一举措受到了企业的高度评价,这些活动处处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社会责任感,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在作好自己的本质工作的同时,闫化聪律师还带了四名助手,其十分注重对本所年轻律师的培养与帮助,经常与年轻律师一起进行案件分析讨论,把脉案件关键点,为年轻律师把握案件走向,为年轻律师起了很好的传、帮、代作用。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闫化聪律师的不懈努力,不仅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其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其所在的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2008年分别荣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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