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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十佳律师”参选者事迹材料(刘立新)

时间:[ 2010/6/30 10:44:05 ]   浏览:[ 5311 ]次

  刘立新,男,汉族,1967年2月4日生,中共党员,武汉大学法律硕士,二级律师,湖北省首批AAA信用律师,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理事、湖北省首批国际经贸风险管理师,现任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刘律师有20余年的法律教学和实践经验,他在进入律师行业之前一直从事法律教学工作,1994年参加律考并通过后就进入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英达所)开始执业律师生涯至今。长期担任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武汉市城市执法局)、武汉理工大学、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洪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洪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南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房开置业有限公司、武汉理工新能源有限公司、武汉华美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红霞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洪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等十余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先后办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600余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刘律师在律师执业活动中,严格按照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职业道德要求自己,全心全意地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利益而进行执业活动。由于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因此在近十年的律师执业活动,尤其是近几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刘律师得到了律师事务所领导、省市律管部门和当事人的肯定和认可。除了每年均被律师事务所评为优秀律师外, 2005年4月被武汉市司法局授予“全市律师工作先进个人”和“全市律师教育和整顿工作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2007年1月荣立三等功一次、2008年5月被市律师协会评为“武汉市优秀律师”、2008年7月被市司法局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8年11月被湖北省委组织部及湖北省司法厅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8年12月荣立二等功一次。
下面将刘立新律师的先进事迹简要介绍如下:
 
一、刘律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能作用,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执业活动,为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
  作为一个受党教育多年的律师,刘律师一直将律师职业作为自己终身奋斗的事业,并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律师的形象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刘律师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一中国律师本质属性的含义,在十几年的执业活动中,坚持社会效益第一,不图名利、不计得失,堪称楷模;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始终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自己的执业活动,为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如:武汉市洪山区91名居民认为洪山区政府在1988年武钢征地时违法履行职责而在相隔十几年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当时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并判令区政府给予拆迁补偿400余万元。这是洪山区政府遇到的历年来最棘手、最复杂的案件:一是影响重大,90多名当事人大多是老年人,该案直接关系着这一特殊群体的切身利益,这些当事人当时的情绪极不稳定,有几名领头人多次四处上访,并一度冲击某局局长办公室并造成无法办公。二是案件涉及的时间跨度很大,了解情况、寻找经办人、知情人,收集证据非常困难。刘律师作为区政府的法律顾问,面对巨大困难毫不畏惧,顶着压力迎难而上,毅然接受委托,冒着盛夏酷暑,跑遍武汉三镇寻找有关经办人、知情人,找遍市区档案馆查找十几年前的资料,认真地研究案情,严谨地提交证据,准确地运用法律,严密地发表意见,该案区政府最终胜诉,避免了一场后果不堪设想的群体纠纷的发生。
 
二、刘律师为人诚恳,做事踏实,以诚信和勤勉尽责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肯定。
  刘律师是外地人,在武汉的亲戚、社会关系并不多,他从事律师职业的时间也并不长,但是他的顾问单位却比较多,而且还十分稳定和巩固。这除了英达所为他创造了一个较高的平台和英达所的领头雁龙旭英主任的推荐支持外,还与刘律师为人和做事态度有关。许多当事人接触刘律师后愿意将事情交给刘律师做,一是放心,因为他人品好,二是满意,因为他办事认真负责。甚至有的公司老总说:只要我公司存在一天,刘律师就是我公司的法律顾问,刘律师不仅是我公司的法律顾问,也是我个人的法律顾问。有一单位领导在对其下属评价刘律师为其单位代理的第一个案件时说:挽回多少损失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通过这一案件认识了刘律师。
      刘立新律师正是依靠诚信和勤勉尽责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肯定,而当事人的信任带给他的收获是不仅是他的顾问单位长期、稳定的签约,而且使他的顾问单位和当事人越来越多。甚至有的当事人到外地投资开公司,宁肯多花差旅费也要请刘律师当法律顾问,他说:不是当地没有好律师,而是我认准了刘律师。
  刘律师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肯定和尊敬,而且赢得了单位领导的赞许和同事们的敬佩,在同行中间口碑极好。作为英达所副主任的他,不仅专业素质过硬、业务水平精湛,而且关心同事、注重年轻律师的成长锻炼、提携后进,特别是对于实习律师的指导,更是认真负责,令人敬佩。刘律师在岗位上辛勤耕耘、默默奉献,以诚信和勤勉尽责赢得大家的信任和肯定,为所里的年轻律师树立了榜样。
 
三、刘律师不仅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而且勤于钻研个案案情,成功地办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且具有敏感性、群体性的案件。
  刘律师办案既不靠投机取巧,也不依靠“关系”,而是靠认真研究每一个案件事实、找准每一条法律依据。许多当事人开始时往往存在着这样的一种心态:这个案子我愿多花钱、多找关系以保证能打赢。遇到这种情况,刘律师总是耐心地做好对当事人说服工作,虽然对于偶然的问题凭关系可能有一点用,但对于处理法律事务而言,凭关系是行不通的。如果不把精力放在研究案情、找准切入点、收集证据、吃透法律规定上,仅靠关系可能案子暂时会胜诉,但最终还是可能被翻过来的。相反,没有关系,即使可能案子暂时会有不利的结果,但只要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找到了,案子最终还是会赢的。
  刘律师以前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工作,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但随着律师业务的深入,他迫切感到需要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于是他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挤出时间通过各种途径继续为自己充电,提高自己。同时,刘律师又是一个十分重视将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律师,这表现在:不管案子再小、案子再简单,他也会花大量的时间精力研究案情。研究时,他不仅站在自己这一方考虑,也站在对方角度考虑考虑,也还站在法官的角度去思考法官会怎么认定、怎么判。由于他对案情吃得比较透,因此每一案件都办得比较扎实。这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最佳结果,而且也赢得了法官们的尊重,许多法官都能够认真听取刘律师的代理意见,甚至有的法官就有关法律问题还主动与刘律师一起探讨、分析。
  正是由于刘律师既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又能密切联系实际,通过认真钻研案情,找到案件的切入点,因此其在近几年代理的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且具有敏感性、群体性的案件中取得突出成绩。
  如:武汉市某区2227户梨农以交通管理部门在107国道种植柏树致使当地爆发梨锈病为由状告省、市7家交通管理部门一案,该案由于涉及农民人数众多、全国第一个因交通部门绿化植树而成为被告以及索赔额巨大而被称之为“中国农民维权第一案”,成为媒体关注的案件;该案因涉及环境问题(自然界之间植物的相互影响)引发的侵权案件而受到专家和学者的关注;该案又因农民多次上访甚至在一审期间冲击法院而成为政府关注的案件。法院对此案也十分重视,一审法院组成了以院长为审判长的5人合议庭,二审法院组成了7人合议庭审理此案。英达所接受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后也指派多名律师组成专班办理此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梨农方)代理人提出该案是属于环境侵权案件,对此许多专家也赞成。而一旦将此案定性为环境侵权案件,由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必输无疑。为了反驳原告方的这一观点,刘律师和专班通过对案件的认真、细致的研究提出:目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环境侵权仅指环境污染侵权,而环境污染是指由于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而向人类生存环境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及产生噪音、震动、电磁波辐射等有害于人类生存环境的行为。而柏树既不是有害物质,种植柏树的行为也不属于有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行为,相反植树造林还是国家提倡的有益于人类生存环境的行为,因此本案定性为环境侵权案件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刘律师及专班提出的这一观点最终被省高院所采纳,省高院认为:该案涉及自然界植物之间的相互影响的问题,这类问题对人们生产和生活造成的影响,目前我国尚无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故驳回2227户梨农的起诉。
  再如:白某等多名大学毕业生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而未能取得学士学位,认为武汉某高校不授予学士学位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因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被称之为“全国最大的学位案”,《中国青年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和网站对此案进行了报道。该案发生时,正值许多高校陆续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颁发学位证脱钩,媒体及许多人都有一种倾向认为:在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将学位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挂钩的情况下,高校以其内部规定作为不颁发学位证的依据,是错误的。刘律师接到某高校的委托后,仔细收集和研究了大量的资料后提出:高等学校的行政权与办学自主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它们一个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机关的授权;一个来源于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只有行政权所及的范畴,才是人民法院审理的范畴;而作为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权范畴的问题,是不应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断的。而学位授予的程序问题是行政权的范畴,而学位授予的条件则涉及到学术判断或专业判断的问题,是属于高等学校自主办学权范畴。刘律师的这一观点被一审、二审法院所采纳,最终刘律师代理的该高校胜诉(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案例公布)。
 
四、刘律师热心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
  刘律师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带头参加包括汶川地震捐款及其他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活动,累计捐款5000余元。除此之外,他还利用自己既有理论功底又有实践经验的优势,积极参加义务法律咨询和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如刘律师利用湖北省电力公司对领导干部上岗培训的机会,在繁忙的执业活动中抽出时间对全省所有县级电力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讲授法律课程、对其进行法律宣传。如利用担任政府机关法律顾问的身份,先后累计为洪山区政府各机关、武汉市城管局、东湖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等行政机关做了数十场法律讲座或辅导报告。为了使每一堂课程、每一场辅导报告都能使听者有所收获,刘律师花了大量时间结合各单位的工作实际进行了精心的准备,为此他推掉了许多案件,虽然这对自己的收入有影响,但当他看到听者满意的笑容,刘律师感到莫大欣慰。因为一方面扩大了英达所和自己的影响,另一方面也真正实现了律师这一“法律之师”的作用。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201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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