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网站请点击 www.whla.org.cn 访问,本处为旧站存档。

您好,今天是: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

第七届“十佳律师”参选者事迹材料(刘汉全)

时间:[ 2010/6/29 16:59:11 ]   浏览:[ 5212 ]次

       刘汉全律师系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一级律师,法学硕士。湖北省首批AAA信用律师,武汉市优秀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武汉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副主任。历任民盟青山区工委副主委,青山区政协五、六届委员会委员,七届委员会常委。现任民盟武汉市委员会委员,民盟江岸区工委副主委,江岸区政协十三届委员会委员、常委。江岸区人民政府、青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
      刘汉全律师自1984年7月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在26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他自觉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积极深入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省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捐款、捐物及义务法律咨询等公益活动;从未受到过行政和行业处罚。
      刘汉全律师凭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成功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千余件,为50多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过法律顾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为推进“两型社会”建设,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和谐做出了应有贡献。他良好的政治素养,优良的职业道德,忠于法律、维护正义的责任感、使命感,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勤奋执着的执业精神,以及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充分展现了我市律师的良好风范。执业过程中刘汉全律师尤其注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培养良好的政治素养,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坚持思想政治建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只有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才能成为正直的法律人。走上律师工作岗位后,刘汉全律师不断加强自己政治素质的培养,珍惜每一个提高政治素养的机会。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坚持自觉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法律,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律师工作,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1998年,刘汉全律师积极加入了中国民主同盟组织,先后成为青山区工委副主委和江岸区工委副主委。通过组织获得了更多政治学习以及参政议政的机会,这也造就了刘汉全律师良好的政治素养,更坚定了刘汉全律师做一名人民律师的信念。
(二)认真贯彻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的职业使命,义务参加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积极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刘汉全律师现为青山区、江岸区律师顾问团成员,为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法律咨询、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建议、积极参与集中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法律咨询工作。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热情的服务态度,良好的服务形象,为接访领导当好“参谋”,为来访群众当好“向导”,此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例如,刘汉全律师和事务所另一位律师朱峰同志在一次青山区人大参加信访接待时,客观冷静处理了一起涉及地方稳定的企业改制纠纷。原部属驻汉大型企业武汉光明仪表厂(国营二六五)因长期经营效益不好,经集团公司决定进行企业改制,该厂某负责人为保证拆迁及时完成,与13户职工在拆迁协议外另达成新的增加补偿协议,后因人事变动,集团公司不同意执行该协议,导致13户职工多次围堵企业大门,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管理秩序,加之法院以涉及改制为由不受理职工起诉,致使拆迁补偿问题的解决陷入僵局。无奈之下,武汉光明仪表厂领导为避免发生影响地区稳定的突发事件,找到区人大,请求人大出面协调。在律师接待后,仔细了解了事件前后的全部过程,客观分析涉事各种法律关系,使企业领导豁然开朗,其后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多次参加企业与拆迁职工的座谈会、对话会、协调会,宣讲法律,消弭分歧,终于使企业与13户拆迁户达成共识,缓和了拆迁户与企业长期对峙、纠缠和围堵企业的被动局面,避免了不稳定事件的发生,也为双方客观公正解决争议提供了有效办法,使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三)参加各类义务咨询及法律援助等,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刘汉全律师多次参加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等活动。先后参加区、市局组织的法律义务宣传咨询、参与民盟社会团体以及社区法律宣传活动。还代表刘汉全律师所参加了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与武汉晨报联合举办的“律师进社区”大型公益性义务法律咨询活动。虽然那天天下着春雨,但是还是抱着为市民服务的心愿,为冒雨前来咨询的市民耐心的解答各类法律咨询,通过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既积极有效的引导群众依法、有序、正确地行使诉求,又伸张了正义,化解了社会矛盾,为维护刘汉全律师市社会政治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赢得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广大群众的好评。
      除此之外,刘汉全律师还多次参加为法律援助,履行律师的社会责任,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始终坚持相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认真做好询问记录,敏锐而及时的把握住法律事实,精心剖析法律关系,一贯做到掌握事实扎实透彻,组织证据细致严密,分析法律有理有据,办理事务尽心尽力,对待当事人诚信无欺,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帮助弱势群体,奉献爱心,积极参与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刘汉全律师义不容辞的义务。无能是2008年的雪灾、汶川地震,还是今年的玉树地震,刘汉全律师均主动热心多次捐赠救灾款。
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诚信护法律师。
      一直以来,刘汉全律师坚持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加强自身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和觉悟建设,力求通过认真贯彻每次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明确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信念。
      近年来,一些律师面临金钱的诱惑而失去了自刘汉全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与司法人员形成不正当关系,请吃饭、送钱、送物,办“关系案”、“金钱案”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律师违反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甚至出现了违法犯罪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也危害到了刘汉全律师国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始终坚持依法执业的是刘汉全律师的一贯原则,上述不正常现象不仅未发生在刘汉全律师身上,诸如怂恿、诱导、威胁他人提供伪证,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为追求胜诉故意曲解法律,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威信和声誉,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故意超标收费,私自收案收费等行为也均未发生。执业过程中刘汉全律师还特别注意对当事人诚实守信,及时客观地告知当事人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及时和当事人结清在办案中收取的其他费用。承办的案件结案后归档及时,档案内容齐全,反映了一名诚信护法律师的办案过程。执业20多年来,刘汉全律师没有被查实的投诉违规行为。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在执业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始终坚持律师执业时应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反对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坚持正确的服务方向,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
      2008年6月,武汉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因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被施工单位起诉,该公司慕名找到刘汉全同志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代理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无视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客观事实,执意要求向施工单位提出反诉,为此,刘汉全律师多次专程到其单位向其耐心讲解法律知识、摆明客观事实、分析诉讼风险,并提供详细的分析报告供其参考。在该负责人仍不能接受中肯意见的情况下,刘汉全律师毅然选择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终止了与该公司的代理关系。
四、注重提高业务水平,丰富律师实务经验,优质承办多起重大疑难案件。
      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需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过硬的业务水平,要有承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刘汉全律师时刻不忘勤于学习,勇于钻研。撰写并发表过多篇学术交流文章,论文《占有研究》为湖北省民法学会专业委员会评为二等奖;论文《试论人身损害赔偿》在湖北民法学会专业委员会评为一等奖。
      执业25年来,刘汉全律师法律服务量、业务收费居本地同行前列。且承办了多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办案质量受到了委托人和业界好评。下面略举一二:
(一)抓住时机,据理力争,终使一起历经8年的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圆满结案。
      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刚开始施行,刘汉全律师立即根据该规定代理申请人吴某某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确认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申请书》,最终为其挽回被武昌法院违法执行的损失78万元。事情起因是这样的:1999年6月,武昌法院在执行一份生效民事判决时作出一纸裁定,该裁定将判决应退还武汉某公司预付款80.40万元并承担滞纳金的被执行人深圳某公司,变更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某某及其妻吴某某,并强制将吴于1993年出资784550元购买的房屋作价455962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武汉某公司,不足部分由傅某某及吴继续履行。理由是:深圳某公司是傅某某的个人公司,吴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于武汉某公司的预付款。就此,吴于1999年6月向武昌法院提出异议,但2000年6月武昌法院驳回了其异议。2001年3月,吴某某找到刘汉全律师。受托后,刘汉全律师根据调查材料再次向武昌法院递交了异议书,但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武昌法院并未依法作出处理。2004年10月,正值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刘汉全律师认为该规定正是解决吴某某案件的有力法律依据,故立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确认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申请书》,力陈吴某某早在1993和1994年就已按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付清了全部房款,只不过开发商直至1997年3月才出具正式房地产收入发票,吴购房款不可能来源于武汉某公司预付款的事实,以及深圳某公司是清远市政法委批准成立的清远市华龙经济发展公司在深圳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在深圳市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非傅某某个人设立的公司。武昌法院裁定理由不成立,将吴所购房屋强制执行给武汉某公司中南公司是错误的。请求中院依法确认武昌法院的相关裁定及执行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相关裁定,将吴个人所有的房屋执行回转返还给吴。在刘汉全律师的努力下,2007年6月武汉某公司终于向吴支付了78万元的赔款。拿到赔款的那天,吴某某说:“这么多年了,案件一直没有结果,而我又远在广州,其实我自己早已经放弃了,没想到刘律师能够坚持这么久,我非常感动,今天这样的结果我很满意,刘律师真是我们老百姓的好律师”。
(二)合理运用诉讼技巧,使一起争议极大的工程款纠纷案调解结案。
      2007年5月,某建设公司起诉武汉某大学,要求该校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600余万元。2007年6月刘汉全律师接受学校委托参与诉讼,开庭前刘汉全律师调阅了涉案工程的全部资料、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掌握了建筑公司就承接工程先后与学校签订了包干价中标合同及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价款及工期作了变更。另由于补充协议的存在,建筑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对签证部分申请增加价款。一方面是补充协议对委托人有利,但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另一方面是中标合同对对方有利,但对方未按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申请增加价款,将导致签证价款得不到支持。刘汉全律师巧妙运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中协调,使一起2600万元的争议以600万元调解结案。
(三)循循善诱,为当事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和成本。
      2009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纠纷拟起诉另两家开发公司,该公司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600余万元。刘汉全律师通过分析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该案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证据欠缺,且违约金过高很难得到支持。为此,专门召集该公司相关人员召开协调会,讲明利害,最终该公司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提出450万元的索赔请求。事实上,法院也是按银行利息标准作出判决的。这成功的为当事人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并节约近10万元的诉讼成本。
      刘汉全同志代理的诸如上述典型案件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赘述。
五、为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依法使服务企业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刘汉全律师先后为50多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过法律顾问,其中中国武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湖北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大洋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武汉市南湖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武汉天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房地产实业公司、武汉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是在全国或省、市有一定影响和相应实力的企业。刘汉全律师在为这些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依法为相关企业避免、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其服务受到了受聘企业的一致好评,并因此被多家企业连续多年聘为常年法律顾问。
六、致力内部规范管理,注重团队文化建设,关心年轻律师成长。
       作为合伙人和主任,刘汉全律师在事务所内致力推行规范、科学、民主管理,使事务所形成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自事务所2001年改制成立以来,本所先后于2004年4月被武汉市司法局授予文明单位,2004年12月被湖北省律师协会授予AAA信用律师事务所,2006年4月被武汉市司法局授予全市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先进单位,2008年5月被武汉市律师协会授予武汉市优秀律师事务所,2008年12月武汉市司法局授予法律援助先进集体。
      刘汉全律师非常注重团队文化建设,亲自建立了案件讨论制度,设立了主任接待日,每年还亲自带领全所律师出游,遇有律师或家属生老病死必亲自慰问。他创导律师之间传、帮、带,建立了人才激励机制、吸引机制,注重对年轻律师的指导和培养。
       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刘汉全律师不仅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还有力弘扬了律师规范执业、维护正义、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他的执业典范将激励更多的律师同行为我市和谐稳定和“两型社会”建设作出各自应有的贡献。
 
 
 
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
2010年5月10日
 
[ 返回 ]

版权所有 武汉市律师协会 总访问量:5254555 Copyright © 2005-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42号湘商大厦B座9楼 邮 编:430034 电 话:59366722
鄂ICP备20007402号 鄂ICP备20007402号-1 鄂ICP备20007402号-2 鄂ICP备20007402号-3 鄂ICP备20007402号-4

武汉市律师协会 | 武汉市律师协会 | 武汉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