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6/3/18 10:15:08 ] 浏览:[ 5998 ]次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和《湖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市律师协会将于2016年4月1日至4月30日集中开展2015年度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就做好我市律师执业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属武汉市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1)获准执业不满3个月的;(2)年度考核期内停止执业集中学习培训超过6个月的;(3)年度考核期内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等次 (一)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三、考核程序 (一)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以下2015年度考核材料:(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2)武汉市律师执业诚信档案;(3)律师执业年度总结报告;(4)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缴纳会费和完成规定法律援助案件任务的相关证明);(5)完成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课时情况;(6)2015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召开会议,听取律师总结汇报,组织民主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和本人年度执业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送本人阅签; (三)律师事务所在经过本人阅签的登记表上签发意见,盖章,并将总结报告和有关材料报市律协; (四)市律协依据《规则》和《细则》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等次。发现问题或律师提出考核异议需要复核和重新考核的,按《规则》和《细则》规定办理。 四、时间安排 各律师事务所在4月30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向市律协报送相关考核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律师事务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标准,保证效果。根据《省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律师执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自2016年起,市律协采取一人一档的方式,综合全市律师信息建立诚信执业档案。各事务所以所为单位填报汇总后,将电子版打包提交市律协。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要态度端正,本着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客观、全面地总结自己2015年度的成绩和表现,对不足之处要提出具体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提交的材料要真实、具体、全面。各所要将本年度律师全部纳入考核范围,不要漏考补考。暂缓考核的,待问题解决后要及时补充考核,补充考核应按照考核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坚持标准,严明纪律。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则》和《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从严掌握,客观公正地提出考评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凡是违法违纪执业被投诉查证属实的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未缴纳上一年度会费的,未完成规定法律援助义务的,未完成继续教育40课时的执业律师,一律不得评定为称职等次。凡是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各律师事务所完善律师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等考核程序,坚持考核结果与律师本人见面,客观公示,使考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每一项结果都纳入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确保考核实效。
附件:1. 《武汉市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登记表》 2. 《武汉市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情况统计表》 3. 《武汉市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汇总表》 4. 《武汉市律师执业诚信档案》 5. 《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信息表》 6. 《2015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花名册》 注:以上链接均为通知全文及附件
注:以上为附件5、6的电子表格形式,附件5、6以此电子表格形式提交。
2016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