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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5/3/24 9:05:17 ]   浏览:[ 4401 ]次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和《湖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市律师协会于近期将集中开展2014年度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就做好我市律师执业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属武汉市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1)获准执业不满3个月的;(2)年度考核期内脱产学习培训超过6个月的;(3)年度考核期内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等次

(一)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5.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二)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三、考核程序  

(一) 律师必须并向律师事务所填报提交2014年度有关材料:(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2)律师执业年度总结报告;(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缴纳会费和完成规定法律援助案件任务的相关证明);(4)完成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课时情况;(5)2014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召开会议,听取律师总结汇报,组织民主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和本人年度执业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送本人阅签;

(三)律师事务所在经过本人阅签的登记表上签发意见,盖章,并将总结报告和有关材料报市律协;

(四)市律协依据《规则》和《细则》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等次。发现问题或律师提出考核异议需要复核和重新考核的,按《规则》和《细则》规定办理。

四、时间安排

各律师事务所在4月30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向市律协报送相关考核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全市各律师事务所考核前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则》和《细则》,领会精神,明确要求,统一思想。要高度重视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标准,保证效果。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要态度端正,本着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客观、全面地总结自己2014年度的成绩和表现,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正意见,提交的材料要真实、具体、全面。

(二)坚持标准,严明纪律。全市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则》和《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考评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凡是违法违纪执业被投诉查证属实的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未缴纳上一年度会费,未完成规定法律援助义务的执业律师,一律不得评定为称职等次。凡是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调查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附件:1. 《武汉市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登记表》

      2. 《武汉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

      3. 《武汉市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汇总表》 

      4. 《2014年度年检考核律师事务所信息表》

      5. 《201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花名册》

注:以上链接均为通知全文及附件

 

2014年度年检考核律师事务所信息表.xls

201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花名册.xls

注:以上为附件4、5的电子表格形式

 

 

201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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