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网站请点击 www.whla.org.cn 访问,本处为旧站存档。

您好,今天是:2024年4月25日星期四

谈《物权法》对财产的平等保护

时间:[ 2023/3/15 ]   浏览:[ 5907 ]次

洪流  陈卿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至此,一部开国以来争议最多、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终于宣告通过,并于二○○七年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物权法确立了许多基本原则,其中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订物权法的指导思想。此原则体现了宪法精神,表现在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基础上,既保障了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保护,也体现了对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在英美法系国家,物权法以维护私有财产为其主要功能,所以没有必要对所有权按照主体进行类型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平等保护的问题。但是在我国,由于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在物权法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对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平等原则一直以来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但由于各种原因,其从立法角度就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这从一些具体的法律规范可见一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分别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从这些具体法律条文的用语上可以看出,法律似乎只着重保护国家的财产,只有国家的财产才是神圣的,所以此次,物权法不仅对一些传统的法律观念做了更新和突破,如真正确立了对私人财产和对国家财产的平等保护,更是将国家、集体、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同一法律条文之中,并且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的法律用语也完全相同。比如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分别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物权法》以立法的形式真正确立了对国家、集体、私人财产的平等保护。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浅谈物权法对财产的平等保护。
一、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马克思曾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国家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国有财产的形式在历史上是多样的,要给国家所有权下一个抽象的、一般的概念或描述它的一般的法律特征是极为困难的。因此国家所有权权利的取得和行使本身必须合法,国家既不能在法律之外、依自己的意志随意为国家创设所有权,也不能在行使所有权的过程中与法律相抵触,更不能凭借其权力任意规定国有财产的范围以及国家对国有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以法律为依据,使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服从于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生产的客观需要。
1、明确了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物权法的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对国有财产的管理,只能通过法律的授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来行使。国务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这里的“统一行使”体现在:国务院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行政法规,统一管理制度;国务院有权对国有资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各部委之间依法进行划转;国务院对国有资产的处置保留最终决定权;国务院对国有资产收益保留最终调度权;国务院可以对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状况进行监督。
2、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的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且这种专属所有权,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甚至在某些方面确立了对公有制财产的优先保护,如不能明确财产是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时,或者不能明确其为有国家财产或公有财产时,分别推定为国家财产或者公有财产。
3、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范上,明确了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样,既体现了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地位,更方便了国有资产的管理。
    4、物权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确认国有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所应有的财产权利,从而使国有企业能够对其资产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规定了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强了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造成国有财产流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物权法保护国有财产的的又一有力措施。
5、在设定财产担保上,对国有财产设定担保作了限制和禁止。比如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此条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财产被设定担保后流失的情况。
二、集体所有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有财产权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所有权具有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所不具有的社区性,即使一定区域内的农民能够对一定区域内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所以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物权法不仅确认和保护了这一类重要的所有权形式,更是加强了对集体成员利益的保护。
1、采用了列举的方式明确了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包括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乡镇集体企业的财产以及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的自然资源等。《民法通则》中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简称集体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一般认为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只有明确了集体的财产到底有哪些,才能更好的保护集体财产。
2、新增了集体成员决策权。《物权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了集体组织成员的重大事项决策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赋予集体组织成员以重大事项决策权,不仅充分肯定了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主体地位,重视了其能动性的表现,更是体现了政府对农民的尊重与关怀。
3、新增了集体成员的知情权。以往说起知情权,人们自然想到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此次物权法却将集体成员的知情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下来。《物权法》第62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此条即赋予了集体组织成员以知情权。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位的情况下,集体权利往往掌握在部分村干部手中,而大部分集体成员对集体内部的重大事项,尤其是本集体财产的状况知道得甚少。赋予其知情权既调动了集体成员对本集体事务的积极性,也防止了因无人参与、无人监督可能出现的某些集体领导贪污腐败的行为。因此,《物权法》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法律规定要定期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因为只有让集体成员充分了解本集体的财务状况,才能自己对相关事项作出重大决策。
4、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集体成员诉讼权。《物权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以前,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负责人以集体名义作出的决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只能通过写匿名信告状、信访等行政途径解决。而现在物权法给了集体成员诉讼权,就给了农民一个适当的主体资格,一个走司法程序维护权益的途径。
三、将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
以往当私人财产的保护与国家财产的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总是要牺牲公民私人的财产权益来确保国家权益不受侵害,所谓的“大局为重、全局观念”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或者是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个人要服从集体;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其实并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两者应该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私有财产在法律上和公有财产完全可以平起平坐。物权法的出台就是给公权和私权在法律上了一个平等的承认和保护。
1、 法学家彼德.斯坦曾指出:“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对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私产入宪”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重要事件之一。在民众的呼吁声中,物权法将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以法条的形式明文规定了下来,这样不仅是因为私人财产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也是因为私人财产权是个人的基本人权,只有平等地保护了私人财产权,尊重了个人基本的人权,才有利于构建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步伐一致。
2、物权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拆迁、安置以及补偿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并确立了征收征用的条件及合理补偿的标准,不仅预防了行政权力可能对私有财产权造成的不法侵害,更是给了私有财产在发生争议时一个有效解决的途径。之前个别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随便拆迁公民的房产,且不进行有效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给公民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也产生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而物权法的出台无疑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公民与政府的和谐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通过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等他物权,不仅加强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更是扩大了8亿农民利益的保护。比如物权法规定:“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就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颗最有效的定心丸。”再比如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此条规定就会使“政策性调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侵害私人财产的笼统做法越来越少,使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等社会问题迎刃而解。
4、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人人平等。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即不论个人是否存在着地位的悬殊、身份的高低、财产的多寡等,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都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真正的体现了那句法律名言“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物权立法的过程,既是向广大百姓普及物权概念的过程,也是各方力量激烈博弈最终取得一致的过程 。物权法既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也被认为全面准确体现了“维护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条基本原则。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缺少了法律保障,反过来又会损害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在于确定财产的归属,从而平息冲突与纷争,而平等保护原则为物权法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因为物权的本质就在于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之侵害或干预。物权法作为基本的财产法,必然要以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为首要任务,平等保护原则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是民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对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正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只有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建立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有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充分地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繁荣;对各类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将会造成一种激励机制,调动人民创造、积累和爱护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平等保护原则也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而现代法治以贯彻平等原则为特征,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为平等,也必然要求其享有的财产权受到平等保护,因而物权法所确认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做出的最好贡献。
                                                                                                        作者: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
[ 返回 ]

版权所有 武汉市律师协会 总访问量:5253918 Copyright © 2005-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42号湘商大厦B座9楼 邮 编:430034 电 话:59366722
鄂ICP备20007402号 鄂ICP备20007402号-1 鄂ICP备20007402号-2 鄂ICP备20007402号-3 鄂ICP备20007402号-4

武汉市律师协会 | 武汉市律师协会 | 武汉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