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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兵突进”后,新律师法“梗阻”何处

时间:[ 2008/10/8 9:24:41 ]   浏览:[ 15076 ]次

四个月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律师实施新律师法的过程中,遇到了哪些困难和问题?如何消解?9月25日至26日,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联合主办了“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律师法研讨会”。来自上海、重庆、广州、成都等地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80余人参加了研讨。

  实践:尝试预约阅卷和预先审查证据

  新律师法实施近四个月了,有的地方对新律师法的效力仍持怀疑态度,有的地方积极贯彻落实。对此,四川大学教授、博导龙宗智认为,新律师法的实施的确增加了侦控难度,但是新律师法的效力没问题。

  他说,持怀疑观点的人认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新律师法是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效力优先。“我们应该把整个法律规范看做一个规范体,新的规范应该优于旧的规范,即‘新法优于旧法’。另外,我国根本就没有‘基本法’和‘非基本法’之分,在立法法意义上,只有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等之分。所以,不能认为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他们都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效力应该是平等的”。

  “应该看到,律师法的修改是刑事诉讼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大势所趋;律师法的修改可以推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应对机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实施律师法还有诸多困难,侦查部门可以积极探索、改进侦查方式,总结经验。”龙宗智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王利民认为,提高侦查能力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比如加强首次讯问工作,巩固讯问成果;实现办案中心前移,加强外围证据、间接证据的收集;转变“由供到证”的模式,利用侦查一体化机制,整合办案力量,快速查办;加强反贪信息情报工作;加强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防止律师妨害诉讼,证人翻证、作伪证;公诉工作前移,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检察长夏阳说,该院在实施新律师法的实践中,作了很多探索,实施新律师法不能打法律擦边球,“为保障律师阅卷权,我院采取了多种措施。在受理案件时,公诉部门无法知晓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请了辩护人,以及辩护人的联系方式,公诉人无法主动将受理情况告知辩护人。这导致辩护人对案件‘是否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不了解,影响阅卷权的行使。为此,我院公诉部门设立了案件查询专线话,建立了查询登记、预约阅卷制度,并将电话向社会公开。”

  据夏阳介绍,在该院,律师接受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之后,可以拨打“专线”。查询案件是否受理及承办检察官的办公电话。如果案件已经受理,律师可以直接提出查阅案卷的要求。对此,该院会作出登记,同时告知辩护人将在接受其阅卷要求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阅卷时间。

  “我院也有类似的做法”。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志军说,白云区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律师阅卷须知》,明确规定了阅卷的时间及方式、阅卷时需遵守的义务等事项,同时建立了阅卷登记、律师意见入卷等制度,使阅卷程序公开、透明,有效保障了律师阅卷权的实现。

  “我院着重在提高侦查水平,保障案件质量方面下功夫。”据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毛建平介绍,该院探索建立了“预先审查证据”制度,即在公安机关将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检察机关指定公诉人员预先对刑事案件证据等进行审查,以促使公安机关及时对瑕疵证据进行完善。预先审查证据的案件范围是有管辖权的所有刑事案件。预先审查证据的程序是,公安机关在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15日,将证据材料及诉讼文书装订成册移交检察院预先审查。在预先审查后的7日内,检察机关指出哪些证据存在瑕疵(如言词证据缺少侦查人员签名、辨认笔录无辨认人签名等),公安机关及时予以排除或补强,使每个证据在移送审查起诉时都能够达到庭审证据的要求。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基本上杜绝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存在瑕疵。

  难点:证据不开示 “有效指控”难

  新律师法实施并非一帆风顺,许多难题浮出水面。

  王利民举例说,根据新律师法,律师可以掌握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但却没有“证据开示”的义务,可以在庭审中搞“突袭”,这可能会造成诉讼的迟延。

  毛建平认为,新律师法解决了“有效辩护”的问题,但是没有解决好“有效指控”的问题。目前,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手段、设备比较落后,远远达不到“有效指控”的要求。“预先审查证据制度”的执行凸现了检察机关的无奈。在某种程度上,检察机关充当了预审部门,这无疑使本来就任务繁重、人员不足的公诉部门雪上加霜。可以说,新律师法的实施增加了诉讼成本。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候诺海提出,根据新律师法,律师会见不需要批准,只要凭“三证”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立法的本意是想破解“会见难”问题,但是新律师法实施后,在有的地方,律师会见遭遇了“尴尬”???看守所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律师会见前先要获得批准,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则严格执行新律师法,不用批准,结果一些律师的会见权无法实现。

  另外,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律师复印案卷材料无法收取费用。即使以后可以收取费用,也要开具发票,安排场地、机器、人员等,增加了人力、物力的投入。这对偏远地区经济上本来就困难的检察机关而言,可能是个沉重的负担。

  “在阅卷过程中还产生了一些问题。”夏阳接过话茬说,怎样防止阅卷过程中发生涂改、撕页、加页等行为,保护案卷材料的安全?律师阅卷是否可以不受次数限制,在没有查阅清楚的情况下,多次要求阅卷怎么办?对于犯罪嫌疑人较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在每名犯罪嫌疑人均聘请了辩护人的情况下,该如何安排其阅卷呢?

  “我们院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像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部门内部讨论材料、举报人的材料、领导批示等形成的内卷材料,是否属于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的范围?如何解决,是个难题。”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王燕说。

  重庆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蔡碧茂坦言,公安机关在警力、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执行新律师法会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完成。此外某些案件信息的泄露,导致了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外逃、藏匿,从而给侦查中深挖余罪、扩大战果增加了困难。

  陈志军补充说,新律师法施行后贪污贿赂“零口供”案件增加了,这给检察机关带来了工作困难;同时,“我们办案中的感受是,律师行业的内部制约机制不规范,让一些人钻了空子”。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孙长永认为,新律师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需要认真总结,特别是一些典型案例。希望学术界要宣传律师的权利;公检法三机关要积极保障律师的权利;律师要规范自己的职务行为,积极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希望通过律师法的实施,带动刑事司法的民主化、法治化。

  期待:尽快出台细则增强可操作性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实施律师法过程中面临的难题,如何解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里红说,此次律师法修改没有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配套进行,给人一种单兵突进的感觉,建议加快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步伐,希望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也进一步加强沟通和交流,共同解决问题,促进新律师法的实施。

  陈志军认为,在保障律师执业的前提下,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赋予检察机关对关联案件的侦查管辖权,明确技术侦查、诱惑侦查等措施的使用范围、条件、程序及效力;增设强制证人作证制度、保护制度和豁免制度以及律师向检察机关证据开示制度。明确规定律师阅卷“案卷材料”的范围,像公诉部门内部的工作材料(一般是检察副卷),包括审查终结报告、退查提纲、举报人材料、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讨论笔录等不属于律师查阅的范围。

  陈志军的观点得到了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毛建平、陈胜才的赞同。他们从检察机关自身方面,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定期互派人员相互交流学习,以促进公诉人员与侦查人员在侦查意识和审查证据意识上互补,共同提高办案质量。他们还建议要强化初查工作,不要盲目立案,不主张初查侦查化,建议搞侦捕诉一体化。如果试行证据开示制度,应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由法官主持,以确保程序公正。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潘金贵也同意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他说,辩方掌握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却不向控方开示,是诉讼不公正的表现。诉前证据交流很重要,值得研究。

  对于律师会见权的范围应予控制。律师会见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过早介入侦查,对侦查的妨碍还是很明显的,关键是要规范会见权的范围。

  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调研员龚比的观点是,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应统一制作规范的“两证一书”,统一格式,统一编号,且“三证”上应有类似税务发票上的统一编号和防伪标记,以便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两证一书”的审查和对有违法行为的律师进行追查。

  对新律师法的规定与现行办案机制和监管体制相脱节和冲突的地方,建议在全国人大或最高司法机关出台新律师法具体实施办法之前,由地方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制定贯彻执行新律师法的规定,以解决贯彻新律师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蔡碧茂和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刁太国认为,会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应该受到限制,比如对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特大的经济犯罪案件、重大涉黑犯罪案件、重大毒品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等,应设定会见的等级。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配套规定,明确规定律师、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从而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

  文稿统筹:欧阳海灵艾永强图片摄影:周明均赵杰昌

  观点链接

  孙师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检察长):我院加强了检警之间的协商合作,这是顺应新律师法的一种举措,我们对检警资源重新整合,加大了控方力量,以降低诉讼风险,夯实起诉的证据基础。

  建议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和推行证据开示制度,为控辩双方开通证据交流的平台。

  刁太国(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我想说的是证据开示问题。一直以来,该制度都是单向性的,从来都是要求检察机关向律师证据开示,律师却无此义务。律师法修改以前,律师希望实行证据开示,但检察机关不愿意,新律师法实行后,检察机关希望律师开示证据,律师反而不愿意开示了。这个制度的建立不应存在障碍。

  候诺海(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我院在保障律师阅卷权方面投入巨大:设立了专门的阅卷室,购置了复印设备,安排专人提供案卷材料的免费复印服务,将保障律师阅卷权落到了实处。

  牟军(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初查收集的证据如何采信?按照现行法律,初查获取的证据不是严格意义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我认为还是可以采用的,前提是不能采取超法律的手段。

  李昌林(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侦查机关应当成为辅助起诉的一个机关,侦控体制应向大控方格局转变。

  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实施新律师法,不是一家就能完成的,需要公检法等各机关的密切配合,同时也还需要立法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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