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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08/9/2 10:48:16 ]   浏览:[ 4519 ]次

  法制网北京8月31日讯 记者徐伟 记者今天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有发现机动车档案被涂改或者有伪造嫌疑的,将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

  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共6章66条,包括总则、登记程序(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其他规定(质押备案和解除 质押备案,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申领和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及登记事项更正,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档案、嫌疑车辆调查和附则。
    

  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车辆管理所各业务岗位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将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涂改或者有伪造嫌疑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发动机号码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的同类型机动车的记录完全相同,或者数字完全相同,或者有被盗抢记录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有凿改、挖补痕迹或者擅自另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与合格证、进口凭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与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核查系统、进口机动车核查系统比对,信息重复核对的。
    

  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明确,排除嫌疑的机动车,办案单位应当出具公函,车辆管理所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调查情况,将有关证据、询问记录和办案单位出具的公函存入机动车档案。
    

  据悉,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印发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关于印发〈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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