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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安全卫士"指"CNNIC中文上网"侵权

时间:[ 2007/8/30 10:24:01 ]   浏览:[ 3392 ]次

    中国法院网讯 8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科院信息中心)与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际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中科院信息中心称自2006年6月以来,三际公司发布的“360安全卫士软件”将该中心发布的“CNNIC中文上网”、“CNNIC无忧上网工具”软件列为恶意软件,并提示用户“立即删除”,在新浪、搜狐、TOM等网站上发布声明指责该中心软件使用的“FSDINLINE HOOK技术”为“一种极为恶毒的病毒技术”,以及通过每周在全国媒体发布的“恶意软件播报”直接攻击该中心的名誉,将上述软件的卸载量列出的行为侵犯了该中心的名誉权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人经营生产推广产品不仅要支出相应成本,而且其生产推广产品的行为直接影响法人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以对法人生产推广产品等行为的评价正当与否,属于对法人名誉权的保护范围。通过本案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三际公司对中科院信息中心实施了负面的评价,但是,三际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中科院信息中心生产推广的“CNNIC中文上网”和“CNNIC无忧上网工具条”应得到该负面评价。甚至三际公司的安全卫士软件针对一个名为“CNNIC”的文件夹运行查杀恶意软件,即报发现CNNIC恶意软件残留,并将该文件夹及其项下的全部文件夹删除,这种行为明显系只要有“CNNIC”就列为恶意并删除,而不是正常的发现问题进行查杀。而中科院信息中心在本案中举证证明了经过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检验,其软件能够正常安装和卸载,不会对计算机造成危害。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三际公司发表对中科院信息中心生产推广产品行为负面的评价,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且其评价内容不仅不客观公正,甚至一些言论极为不负责任,足以造成中科院信息中心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三际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中科院信息中心名誉权的严重侵害。考虑三际公司作为计算机软件的生产者和一个应对社会负责任的公司,其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应当是真实可信的,故其发布的卸载统计数字,应作为其给中科院信息中心造成相关损失计算的参考依据,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提示: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与之相符的社会评价,该社会评价因他人行为损害而降低时,权利人享有维护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不受他人非法侵害。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法人的名誉权保护不仅体现在维护其获得正当的社会评价,不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还应当考虑在社会评价降低时导致其可能丧失社会信赖而受到的重大经济利益损失。当前,恶意侵权行为和不真实信息发布给被侵权人以至于整个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容忽视的损害,司法裁判的目的在于给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以抚慰、赔偿救济,更在于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我们每一个人,作为言论的发布者都应当秉承诚信、微言慎行,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对整个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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