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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独生子女政策未获奖励 27名退休职工告赢单位

时间:[ 2007/1/16 14:32:59 ]   浏览:[ 3493 ]次

    4月9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纠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判决被告佛山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给付原告周贞洁等27名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各6346.8元。
    法院审理查明,周贞洁等27名原告均为被告的职工,且均只生育了一子或一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在2004年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未履行给予原告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金的义务。原告知晓规定后,向被告要求支付却遭到拒绝,双方发生纠纷。2007年2月,原告向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该委员会以上述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于2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独生子女奖励金。
    经法庭合法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审理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鼓励公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政策,各方均应当遵守。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而该奖励在性质上应认定为劳动者应享有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此发生的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本案中27名原告在退休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根据上述规定,而2003年度佛山市禅城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为21156元,因此被告作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每位原告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6346.8元。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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