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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黑律师”的有效之举

时间:[ 2005/10/17 16:27:17 ]   浏览:[ 3727 ]次

    【内容提要】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当事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资质状况、信用情况、业务能力等知之甚少,而且这些信息往往专属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很难收集或者说要颇费周折,这些都给“黑律师”提供了违法执业的空间。
     北京市高级法院副院长王明日前透露,全市所有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及联系电话将在法院立案大厅公布,这不是在给律师事务所做广告,而是方便当事人聘请律师,有利于防止“黑律师”干扰诉讼,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而冒充律师进行执业的“黑律师”,尽管法律不容,人人恨之,但却在实践中屡见不鲜。笔者就曾碰到过一例。案件开庭前,一西装革履、作为原告代理人的人向法庭提交授权委托书,上面写着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并告知法庭由于匆忙忘带律师出庭函,庭后再向法庭补交。但在随后的庭审中,这位“律师”表现出对法律可以说是一窍不通,不仅不如原告本人说得头头是道,还屡屡闹出笑话,比如坚持要求法庭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调解。庭审结束后,法庭要求其当天下午务必提交出庭函,但连过两天,该“律师”一直未露面。随后笔者查询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律师事务所的电话并去电询问,结果律师事务所告知该所确有其人,只不过不是律师,而只是一般后勤人员,目前已不知去向。当我们把这个消息告知原告时,原告可谓气不打一处来,在长叹了一口气后表示:幸亏法院发现得早,否则损失会更大。
     应当说,这类“黑律师”的存在,不仅侵蚀了律师制度的健康躯体,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可怕的是给整个律师行业带来了信用危机和生存隐患。而产生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在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当事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资质状况、信用情况、业务能力等知之甚少,而且这些信息往往专属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很难收集或者说要颇费周折,这些都给“黑律师”提供了违法执业的空间。
     而将注册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及联系电话在法院公布,则无疑是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相关信息的一种强制公开,当事人在打官司聘请律师时可以很方便地获知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资质、信用等方面的信息。这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受某些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黑律师”的干扰甚至欺骗,而且还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诉讼活动顺利正常进行,同时还可以发挥“阳光是最好防腐剂”的作用,督促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注重自身能力的提升和社会公信力的维护。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基于法院的中立地位,在法院公布注册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及联系电话,并不代表法院对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属律师优劣的评价,而只是为当事人供一种方便、快捷的查询方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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