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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 2012/10/15 15:40:04 ]   浏览:[ 10256 ]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若干意见》(武发〔2010〕6号)和《市委统战部、市司法局和市工商联关于“同心·律师服务团”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全覆盖五年行动计划(2012—2016)》(武统发〔2012〕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动员广大律师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推我市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服务民营企业的重要现实意义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生力军。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我市民营经济还存在总量较小、经营方式较为粗放、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等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加强引导、服务和管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全企业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机制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专业优势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推进民营企业产权制度变革。律师在现代产权制度和公司化管理方面有着专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律师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有助于从根本上帮助民营企业完善产权制度,优化股权结构,避免企业经营权与出资人的人格混同,有效防范因产权不清、结构不合理带来的潜在危机。

(二)有利于规范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律师引导企业决策层积极主动地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调整,使企业的投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引导方向,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股东、董事和高层经理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体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决策制度,避免和防范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影响。

(三)有利于完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律师帮助企业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为一体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参与商务谈判、审查经济合同等服务方式,不断优化防范体系的设置和操作流程,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有利于维护民营企业各方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在企业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现场咨询会等形式,帮助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提高依法管理、自我维权的知识和能力,合理处置劳资双方经济利益,维护股东、经营人员、企业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服务民营企业的组织网络建设

(五)整合资源,建立“指导协调、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要争取统战部、工商联等与民营企业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深入开展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各区司法局要在律师服务民企的工作中负总责,制定、规范服务内容,鼓励、支持青年律师积极参与服务民营企业;加强与统战部、工商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常态运行机制、律师与民营企业家联谊机制,逐步形成律师与民营企业互相促进、合作共赢的良好氛围。

(六)实行“市区联动、分级管理”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全覆盖责任制。按照“五年行动计划”,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全覆盖工作。各区司法局要依托统战部、工商联搭建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平台,组建区级“同心·律师服务团”。市工商联执委以上民营企业,原则上由市级“同心·律师服务团”负责对接,提供法律服务;中小微企业由各区“同心·律师服务团”负责对接,提供法律服务。强化大局意识,突出工作实效,逐步健全完善市、区“同心·律师服务团”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

(七)加强“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站”的建设。在成立市、区两级“同心·律师服务团”的基础上,依托“所所对接”活动平台,建立街(乡、镇)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站,及时为辖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区司法局指导区同心律师服务团开展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负责服务民营企业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三、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八)发挥专业优势,提供综合服务。各区局要建立“法律服务集体参与、重大案件集体会诊、疑难案件上报研究”的法律事务承办机制。签约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组建对口民企法律服务团队,对重大法律事务进行集体讨论、把脉问诊,提供专业解决方案,充分发挥团队的整体优势。对于体制性、探索性的法律事务和疑难案件,区级“同心·律师服务团”要上报市“同心·律师服务团”,由执行机构专题研究解决方案、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九)拓宽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内容。在组织律师开展常规法律服务的同时,要将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民营企业产权结构改造、资产重组、民间融资、产业结构升级、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领域,为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十)规范服务行为,提供优质服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发《武汉市律师服务民营企业评估办法》,明确评估内容、构建评估体系。通过建立“量化工作实绩、考评注重实效”的评估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不断提高律师服务民营企业的质量和水平。

四、进一步加大律师服务民营企业的经费保障力度

(十一)建立相互资助、合作共赢的经费筹措机制。协调区委统战部、工商联,借助律师协会、知联会、光促会等行业组织的资金支持,合理配置经费资源,为律师服务民营企业提供基本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设立“光彩·青年律师发展专项基金”,扶持青年律师进民营企业开展法律服务。

(十二)多方筹措,构建常态经费保障机制。要争取政府支持并发动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捐赠等,引导青年律师进入民营企业,实现法律服务对民营企业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十三)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收费行为。要按照“捐款用于服务、尊重律师价值”的要求,合理确定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具体收费标准。在工作中既要让民营企业享受到法律服务带来的实惠,又要让律师的自我价值得到充分展现。引导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相关要求,严禁违反规定借服务之名谋取财物。

五、切实加强对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的领导

(十四)增强做好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是实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全面复兴大武汉”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律师拓展服务领域、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行业形象内在要求。要引导全市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扎实做好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积极搭建青年律师与民营企业共同成长的平台,引导青年律师自觉将实现自身价值与民营企业壮大发展的目标结合起来,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律师服务民营企业持续发展。要加强区同心律师服务团建设,制定工作制度,完善责任制,加强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市区纵向上情下达,部门横向沟通协调”工作要求,确保工作信息畅通。对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民营企业资产重组、债务处理、破产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时,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重大敏感的群体涉企案件要及时汇报,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确保企业的稳定和谐。

(十六)大力开展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市律师协会网站要开辟“律师服务民营企业”主题专栏,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并与统战部门、工商联实现信息共享。大力开展“践行同心思想·服务民营企业”十大律师评选活动,加强对重大典型宣传报道,集中展示律师服务民营企业的工作成效,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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