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网站请点击 www.whla.org.cn 访问,本处为旧站存档。

您好,今天是: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

首届“十佳青年律师”参选者事迹材料(王涤)

时间:[ 2010/7/5 11:26:16 ]   浏览:[ 4759 ]次

2002年,我成为了律师行业的一分子,开始真正从事这份我由高中时代就一直梦想的职业。在我心目中律师是一份高尚的职业,肩负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我为自己能成为律师中的一员感到非常骄傲。但事实上在此之前,我对律师职业的认识非常肤浅,大部分都是从影视作品中得以了解,我为影视作品中律师挥洒自如、滔滔不绝的雄辩风采所倾倒,一度以为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地陈述自己的观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可是,真正开始执业之后,我才意识到:想成为一个出色的律师,庭上的表现固然重要,但绝大部分的功夫都在案外,这既包括对案件材料的反复研究,也需要不断地加强学习,还有不断追求真理和公平、正义的决心。

刚入行的时候,所里的前辈律师就教导我:无论何时,律师的职业操守都是不可违背的,作为律师行业的年轻人更应该脚踏实地,妄想通过走不正当途径、拉关系而成功是绝不可长久立足于行业中的。因此,在此后从事的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中,我一直牢记前辈的叮嘱,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按照《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保证承诺书》的承诺,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做到了依法进行各项诉讼活动,从未私自收费或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也未采用贬损、抵毁他人、降低收费标准,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同行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承办案件时,也末向法官、检察官行贿,违规会见等。未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为了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素养,我也参与了所里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培训,通过与同事之间的交流吸取了他人的实践经验,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在参与社会活动方面,积极在互联网上解答公众咨询,耐心接听答复咨询者的电话,同时,我也多次为来我所求助的生活困难的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设计诉讼方案;此外,我每年都会代理几件法律援助案件。

在我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有一件刑事案件给我留下了较深的印象:该案的涉案人员有数名,我担任的是其中一名未满18岁的未成年被告的辩护人。由于家境贫穷,他小学毕业后就未再读书,经常与当地的无业人员混在一起,沾染上不良恶习,并迷上了上网。从2006年起,他就听当地的无业人员说到武汉以砸车窗的方法盗窃财物变卖非常容易,好些人因此“发了笔小财”。年少无知的他也动了贪念,便与另一被告一起带着自制的弹弓和买来的钢珠,偷偷离家坐火车来汉。来汉之后他们先后采取砸车窗方式数次盗窃钱包、手机等物,低价变卖后用于上网和食宿,其后终于在一次行窃后被抓获。案发后他认罪态度较好,不但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未曾掌握的其它盗窃行为。我接手此案后,依法会见了这名少年犯,并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被告实施盗窃行为之时尚未年满18岁,属于未成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后被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这个案件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其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却不容忽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心理角度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好奇心理、逆反心理、盲从心理、攀比心理和报复心理。若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而辍学,其便失去了获得学校教育的机会,这必然导致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缺失,当受到不良影响时,法制观念淡薄的一部分未成年人即很容易因为经受不了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目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是全社会共同并注的问题之一,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觉得今后应该尽量多地参与学校或社区组织的面向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加强法制宣传力度,配合老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此外,还有一件我义务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也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原告李某是武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员工,1990年被中方以援建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调入该企业工作。1992年底,李某被单位错误辞退,单位既没有给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没有给予李某任何补偿,更没有为李某办理任何社会保险,致使年过44岁的李某无法重新就业,也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为此,李某开始了艰苦的维权。但不曾想,李某的这条维权之路一走就走了近18年。至2005年我接受李某的委托时,该案已历经一裁、三审,判决结果虽然是李某胜诉,但判决2万余元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其应得赔偿。我接受李某委托之后,详细查阅了大量的案卷资料,根据这些证据材料我认为此前的历次判决在李某的劳动关系认定上存在根本性的错误。因此,我调整了诉讼思路,重新为李某拟定了诉讼方案,围绕劳动关系的确定问题组织了新的申诉材料,先后帮助其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07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20088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此前的全部判决,将该案发回区级法院重审。前不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单位对李某的辞退处理决定无效,在撤销该处理决定的同时恢复李某的劳动关系,赔偿李某16年来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损失21万余元,同时判令单位为李某补办社会保险,如补办不成则按月向李某支付养老保险金,并给予其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李某的案子虽然告一段落了,但其近18年的诉讼过程却有很多值得人回味的地方。作为李某的代理人,能帮助其恢复劳动关系并将赔偿金额从2万元提高至21万元,令年过62岁的李某得到养老保障,虽然为此付出了五年的艰苦努力,但我感到非常值得。对大多数律师来说,劳动争议案件是很不起眼的“小官司”,但想做好它、做精它却并不容易,看似简单的法律关系往往需要通过查阅大量的部颁规章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来确认,更需要坚持不懈地努力和不放弃的精神。在代理该案的过程中,我屡屡听到律师同行和法院的法官表示:“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居然能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实在太少见”。在我看来,这个案子能有今天的结果,除了有我们五年来在证据和法律依据收集方面的共同努力之外,还有李某对寻求法律正义和真理的坚定决心,没有李某的这种坚持,也许不会成就今天这个经典的案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帮助了李某,而这个案子也让我学会了很多难能可贵的经验,更让我懂得了坚持的重要性。虽然进入律师行业已近八年,但我认为自己仍然是个新人,存在许多的不足,需要继续向前辈律师学习,不断地在执业工作中磨炼自己、积累经验,我的目标很简单:帮助需要我帮助的人,坚持做有职业良知的律师。

 

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 王涤

          20106

[ 返回 ]

版权所有 武汉市律师协会 总访问量:5250832 Copyright © 2005-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42号湘商大厦B座9楼 邮 编:430034 电 话:59366722
鄂ICP备20007402号 鄂ICP备20007402号-1 鄂ICP备20007402号-2 鄂ICP备20007402号-3 鄂ICP备20007402号-4

武汉市律师协会 | 武汉市律师协会 | 武汉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