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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十佳律师”参选者事迹材料(沈军)

时间:[ 2010/6/30 11:41:53 ]   浏览:[ 4951 ]次

他赋予律师新的时代内涵
  ——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军
 
      在常人眼里,律师总是代表着委托人的利益,他们熟悉法律条文,口才出色,善于千方百计为代理人减轻处罚或免予司法追究,但这种印象只是描述了律师工作的表象。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代背景下,作为法律工作者,律师在依法“为委托人说话”的同时,也在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在履行法律赋予职责的同时,也在维护着社会的正义与稳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军就是新时代优秀律师队伍中的一员,他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执著的专业精神,关爱弱势群体的百姓情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意识,在平凡的律师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业绩,以实际行动诠释了律师新的时代内涵,为律师行业形象树立了新标杆。
(一)
      律师的名气是“靠官司打出来”的,在21年的律师生涯中,沈军办理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和非诉讼案件500余件,所办案件未出现一起错案,没有一件被投诉。正是靠高质量办案的口碑,沈军名声在外,很多案件当事人慕名找他代理诉讼,其中不乏一些令律师望而生畏的“疑难杂症”,地产集资案就是这一类型的案件,这类案件案情复杂,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砸了律师的牌子。但在沈军办理这类案件时,却能以高超的诉讼智慧和沉稳的处事能力,化解危机,解决矛盾,达到控辩双方满意、社会反响积极的理想效果。
      1998年,沈军代理了一宗“青年广场”集资案,该项目在建设、销售过程中因集资问题引发了集资户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作为开发商“武汉兴业房地产置业公司”的代理人,沈军多次深入到集资户中间调查研究、了解情况。作为律师理所当然地应该为代理人说话,但前提是依法办事,在全面了解案情之后,沈军配合江汉区人民法院多次做开发商的工作,促成开发商筹集资金退还集资户。律师办案本可到此了结,但沈军在律师职责之外,做了两件值得嘉许的“份外事”,一是协助法院销售“青年广场”的房屋,使楼盘价值变现;二是与法院法官一起进驻“青年广场”,现场宣讲法律政策,成功协助法院平息了集资户的纠纷。在办案过程中,沈军在维护委托人法律权益的同时,依法维护了集资户的利益,并以案说法,开展了生动的普法宣传,及时疏通了民怨,消除了不安定因素,稳定了社会秩序。
      既坚持依法办案,又充分考虑社会影响;既维护委托人权益,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这是沈军律师独特的办案风格,从业以来,他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共400余件,成功地帮助金融机构追回欠款,挽回了数亿国有资产。他成功代理了多起建筑公司的工程款纠纷,及时追回了上亿元的工程款,此举不仅维护了建筑公司的利益,更使“建筑工程资金链”健康运转,使数千名农民工及时拿到了工资,消除了社会隐患,受到了建筑公司和农民工的一致好评。
(二)
      会办案,办大案,尤其是能让案件“峰回路转、起死回生”是律师专业素质的体现,在沈军律师的从业经历中,曾成功地办理了多起改变定性从轻判处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厅局级受贿案件和多起涉外案件,并成功办理四起当庭宣告无罪的重大刑事案件。
      在这些改变了当事人命运案件办理过程中,沈军表现出了高超的诉讼智慧,实现了维护法律尊严与体现执法公正的辩证统一。但作为一名优秀律师,仅仅是成为“业务能手”是远远不够的,沈军深知,作为一名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除了完成本职工作之外,还应主动承担推进法律援助、推动司法工作的使命。在这种责任感和使命感的激励下,沈军办了许多拿不到“代理费”的案件,做了许多看不到业绩的“份外事”。
      鉴于沈军在法律事务上的专业性和超越法律事务的责任心,他被选拔为武汉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成员,2007年,他义务参加了武汉市花楼街南片的拆迁工作,这项工作责任大、任务重,既要完成拆迁任务,又不能激化群众矛盾,工作难度可想而知,为此,武汉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并由副局长带队组织法律咨询专班在花楼街驻点四个多月,作为驻点律师,沈军毅然抛开其他工作,一心扑在拆迁工作中,多次协助解决拆迁户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要求,带领法律咨询专班冒着酷暑多次上门服务,走访拆迁钉子户,上门解决拆迁户的实际困难和需要,做好说服工作,最终协助市政府圆满完成了花楼街南片的拆迁工作,由于法律咨询提前介入,矛盾调处工作做得细致到位,涉事拆迁户没有发生过激行为,保障了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鉴于沈军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成绩突出,他被武汉市司法局授予“个人三等功”。
(三)
      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中,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他们通过不同渠道、采用不同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本无可厚非,但其中难免有些群众因不理解法律判决而层层上访,给各级政府工作和社会稳定形成了一定的影响,要妥善化解这些矛盾,法律协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律师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他们往往能在息访、息诉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作为武汉市江汉区第十三届政协委员,沈军积极认真地参与江汉区政协的全部活动,多次参加江汉区政法委组织的上访案件专家论证会,并协调解决了多起上访案件的安抚稳定工作,为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在沈军参与上访案件调处工作中,孙某房屋纠纷案是一个典型案例。孙某的房屋纠纷经过了市区二级法院判决,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驳回,但孙某不服并多年逐级上访,省市领导对此均有批示。江汉区政府非常重视, 2009年,江汉区政法委组织专家听证会,邀请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教授参加听证,沈军作为政协委员参加了听证。通过听证会认证,认为各级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按照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就此宣布听证结论即可。但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让沈军认识到,只是向孙某宣读听证会结论,简单地驳回其要求,并不能阻止孙某不上访。考虑到当事人个人生活的实际困难,沈军和政法委工作人员共同做孙某思想工作的同时,建议江汉区政府从孙某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他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最后,孙某得到了江汉区政府的相关帮助,从此他不再上访,对政府的关心照顾心存感激,还向江汉区政法委赠送了锦旗以示感谢。
      沈军参与调处的另一件张某的上访案影响更为深远。张某因不服90年代对其贪污、挪用等罪名的免予起诉决定,认为自己无罪。对此,张某多年逐级上访为自己喊冤。该案引起中央高度关注,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交办湖北省处理,由湖北省政法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要求江汉区政法委协助。听证会邀请了中国著名的刑法专家马克昌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教授等人参加听证,沈军作为政协委员参加了听证。案件的焦点是:1、张某的公司是个人的公司还是国有公司;2、是贪污、挪用的公款还是利润所得。听证的意见为:公司的性质是国有公司,公司的收益属承包性质,除正常利润分配外,张某的其他所得为企业的利润。沈军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向张某宣传了法律知识,做了深入细致的工作,张某的对立情绪得到缓和,其表态放弃了无罪的请求,并表示不再上访。又一件积怨多年的案件得到了解决。
      标杆的意义在于通过个人示范来带动整个行业。在沈军律师的带领下,由他担任副主任的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受到了市、区领导和各界人士的赞誉。该所2006年荣获了“全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光荣称号。
      沈军十分重视“学习型律师事务所”建设,他结合工作实践撰写了多篇论文,其中《律师业发展的思考》、《风险投资中的律师法律服务》等论文在市、省和全国有影响的刊物上发表,在他的推动下,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第一届“资本市场与法律服务论坛”,2008年,在沈军与该所全体人员共同努力使该所获得了武汉市首届“十佳律师事务所”称号。为此,沈军个人于2010年被湖北省司法厅授予“湖北律师风采奖章”。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21年的律师生涯中,沈军始终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到首位,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在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实现的同时,以社会大局为重,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服务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以实际行动赋予了律师职业新的时代内涵,为律师队伍建设树立了新的标杆。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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