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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十佳青年律师”参选者事迹材料(刘祥斌)

时间:[ 2010/6/29 15:43:04 ]   浏览:[ 5317 ]次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刘祥斌律师

个人主要事迹

 

刘祥斌,男,汉族,197212月出生,2004年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民商法学硕士,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祥斌律师自1997年起在武汉市司法局直属的武汉市第四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刘祥斌律师始终注意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十分珍惜当事人的委托,认认真真、兢兢业业处理好当事人委托的每一件事务,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刘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让法律的正义之光普照到每个当事人,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经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一致同意推荐刘祥斌律师为首届“武汉市十佳青年律师”候选人。其主要事迹如下: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

刘祥斌律师作为一名党员律师,始终注意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

作为一名党员,刘律师先后参与了律师党委组织的“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通过上述学习,使刘律师对于律师的社会角色和职业定位发生了新的认识,刘律师深切地感受到作为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律师,不单是一名法律专业服务人士,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一份子,和谐社会的重要贡献者。

在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今天,法律服务需求日趋旺盛,律师如何既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减少纠纷处理的社会成本,通过纠纷处理引导当事人之间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这是刘律师在学些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后长期思考的课题。对于该问题的思考似乎是政府主管部门应该思考的问题,而不是一名以处理纠纷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律师应该思考的问题。但刘律师深知:律师的职业在中国虽然为自由职业,但其工作形式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律师执业可以随心所欲,律师工作的社会意义仍然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利益。于是,刘律师在自己的工作中努力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的协商、自行调解、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主持下的调解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既减少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又避免了当事人双方发生激烈的冲突。2006年刘律师和所另一名律师接受武昌某楼盘100多户业主的委托,就其楼盘存在的诸多问题向开发商索赔,刘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完成现场取证然后给业主多次进行法律宣讲,最后说服他们向开发办进行投诉,争取在开发办的主持下协调处理。在律师的引导下,业主通过表决同意派出代表和律师一道参与与开发商得对话,最后,该小区业主的合理主张得到了开发办的支持,得到开发商的允诺,有效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利,也避免了集体诉讼的发生。

 

二、热心社会公益,参与社会活动,利用专业所长服务社会。

刘祥斌律师时刻关注、投入公益活动,积极参与对王家河进行的对口帮扶活动,并在四川汶川地震及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积极的伸出援助之手,进行捐款捐物,力图尽力帮助灾区的同胞,彰显了律师对社会的回报及与社会同胞共患难的精神。

刘律师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参与党委、政府、及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种社会活动,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服务社会,推进社会的依法治国。

2007年以来,刘律师当选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律师维权团成员,为消委的消费者维权、立法讨论、格式合同点评等活动进行了有力的支持,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发挥了律师的应有作用。

2008年刘律师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考核当选为武汉市纪委的党风政风监督志愿者并担任其中的小组长,在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参与了行风评议、党风责任制检查等活动,在自己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向纪委反映了一些党风政风的不良现象,为市纪委相关部门所关注并在其督促下予以解决,履行了监督员的责任,为净化党风政风贡献了一份力量。

 

三、积极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认真贯彻律师为民服务的宗旨,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社会和谐发展,建设美好社会,刘祥斌律师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深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自己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使命,努力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律师执行过程中,刘律师牢记律师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承担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积极参与法律援助。

2006年,刘律师在作客《武汉晨报》律师连线节目时,接到武昌一老人的电话,老人在电话中倾诉了自己债台高筑将小孩送国外留学,而因为留学中介机构的伪造证件,造成孩子出国后无法通过证件审核,长期无法进入专业学习,最后孩子不明原因在国外死亡的事实。希望律师能给予援助。在做完节目后,刘律师专程到老人家中了解情况,得知老人就伪造假证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已多年,但公安机关对于伪造证件等刑事责任一直未能给出明确结果。因为追查假证等问题已经致老人家庭破裂、生活困顿,老人多次流露出了要采取非正常手段维护自己权利的想法。面对如此境况,刘律师一积极劝阻老人采取过激行为,另一方面说服老人通过正常渠道追究中介方的法律责任。

在律师的开导下,老人向市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并指定刘律师作为援助律师。在刘律师的认真代理下,案件几经审理,二审法院终于给老人一定的补偿。

刘律师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自己的循循善诱和法律专业技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贯彻了作为一名律师为民服务的宗旨。

 

四、十几年的执业磨砺,成就了专业化的律师形象,在推动律师行业发展的同时,获得自身价值的实现。

“通过律师的专业服务将委托人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值,通过律师的专业服务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实现最大化”,这是有着银行风险控制与管理工作经历的刘祥斌律师对自己法律服务工作的追求。时代的发展,使刘律师深感没有业务的专业化就没有律师服务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刘律师始终注意培养自己的专业特长,并把它作为未来竞争力建设的重要支柱。

结合自己在银行工作的经历以及自己研究生时期所学的专业,刘律师努力将金融法律服务作为自己的专业特长进行建设。近些年,承办了洪山区某事业单位诉建行某支行大额存款纠纷案,代表某股份制银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参与进口押汇再审纠纷一案,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金融纠纷的同时,刘律师又将目光投向金融授信和企业融资的非诉讼服务领域,近年来,参与我所对汉口银行律师顾问团服务,为其金融产品创新、授信业务开展等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09年出任东西湖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法律顾问,为对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刘律师凭借审慎、严谨、高度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以及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效果,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赢得了顾问单位与律师所的长期合作。目前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位主要有: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

武汉市建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物产武汉分公司

武汉鑫桥高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村村民委员会

武汉长益资源路桥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

 

刘祥斌律师,凭借自己的职业素质,尽自己的专业素养,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力量。以一个法律人应有的态度,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认真贯彻律师为民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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